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13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船舶沉沒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采取污染監視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抽出、打撈等措施!
三、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污染清除作業單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辈h除第(三)項。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