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6〕210號
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報送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送審稿)的請示》(發改地區〔2016〕246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原城市群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服務“一帶一路”建設、中部地區崛起和新型城鎮化等國家重大戰略,培育發展新動能,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深化產業體系分工合作,加強生態環境同治共保,促進公共服務共建共享,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構建網絡化、開放式、一體化的中原城市群發展新格局。
三、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東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會商推進機制,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專項規劃,依法落實《規劃》明確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規劃》實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項、重大政策和重大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中原城市群發展的具體政策,在有關規劃編制、體制創新、政策實施、項目安排、資金投入、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