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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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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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水〔2016〕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指導和規范各地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促進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根據《港口法》《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我部組織編制了《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現予印發。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中國港口協會,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部規劃院、水科院、天科院、通信信息中心、職業資格中心,部安質司、科技司、公安局、海事局。
(此件公開發布)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79655515.doc
附件1.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80051146.doc
附件2.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syj/201701/P020170105610081072762.doc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三、總體目標
第二章 系統功能
一、基礎信息管理
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管理
三、經營許可管理
四、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
五、危險貨物作業監督管理
六、重大危險源管理
七、安全監督檢查
八、應急管理
九、公共知識庫
十、監管能力建設
十一、部門協同機制與安全監管職責邊界
第三章 信息資源要求
一、信息內容
二、信息采集
三、信息整合
四、信息共享
第四章 系統建設要求
一、系統建設定位
二、系統建設思路
三、系統建設原則
附件1系統主要業務信息內容和格式
附件2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編制目的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編制目的是,指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提出統一、規范的建設內容、功能和要求,促進監管信息化、數據交換共享和系統聯網,為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參考。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管的若干意見》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
《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十三五”信息化發展規劃》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交通運輸行業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
三、總體目標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港口經營人的基本信息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信息,做到摸清底數、心中有數,實現動態監管。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在線審批、安全監管和執法活動,提高工作效能,實現監管過程和履職情況的“痕跡化”。
(三)建成省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促進部門間、部門和企業間信息交換與共享。部省和所在地均建成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基礎數據庫。
(四)實現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一次性提交滿足港口安全監管需要的數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職能管理,處理狀態(結果)統一反饋給經營人。
(五)督促港口經營人、管理部門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六)提升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安全監測、預警及事故應急反應處置能力,有效防控風險。
(七)實現港口危險貨物信息的大數據分析管理,提供相關數據支持和決策依據。
第二章 系統功能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系統功能主要包括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基礎信息管理、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管理、經營許可管理、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危險貨物作業監督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監督檢查、應急管理、公共知識庫、監管能力建設、部門協同機制與安全監管職責邊界等11個功能模塊。
信息系統一般應具有信息管理、業務處理等基本功能,實現基礎信息數據的采集,有條件的地區可增加空間數據相關功能和相關信息的采集。
一、基礎信息管理
(一)港口經營人基本信息管理。
港口經營人名稱、辦公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實行動態更新管理,可列出需重點監管的港口經營人名單,根據相關規定對港口經營人信用進行管理,具有基本信息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功能。
(二)管理制度信息管理。
港口經營人可填報、更新、管理其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對港口經營人填報的管理制度文件進行監管、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三)設備設施信息管理。
港口經營人可填報、更新、管理其設備設施的相關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對港口經營人填報的相關信息進行監管、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設備設施信息應包括碼頭、過駁區、儲罐、倉庫、堆場、管線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的信息。
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管理
(一)安全條件審查。
流程化管理,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申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查、批復、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流程化管理,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申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批復、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三)安全設施驗收備案。
流程化管理,港口經營人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證明資料等進行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上報的信息進行備案、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三、經營許可管理
流程化管理,港口經營人對《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以下簡稱《附證》)進行申報、變更、換證和年度核查申請;對安全生產條件現狀評價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和安全評價機構相關信息進行申報、備案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反饋、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應具備證書到期提醒、證書打印功能。
四、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港口經營人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等情況建立檔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相關檔案進行監管、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二)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
港口經營人對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建立檔案、填報等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證書以及港口經營人填報的信息進行監管、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應具備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有關的題庫、組織考核考試、報名申請等管理功能,具備從業資格證書到期提醒、考核考試成績查詢功能;也可將現有相關從業人員考務系統中相關考核信息和從業資格信息關聯到該系統模塊。
五、危險貨物作業監督管理
港口經營人對危險貨物作業進行申報、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申報的作業信息進行審批、監管、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建立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庫。
提供方便快捷的危險貨物作業申報方式,有條件的地區,支持微信公眾號、移動終端APP應用程序的申報方式。不得填報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申報應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符合相關規定。
申報作業信息包括危險貨物種類、品名、數量、UN編號、CAS編號、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存放地點、作業地點和時間、貨主、船舶等信息。
申報作業信息與《附證》等信息相關聯,具備作業信息中的危險貨物種類與《附證》有效期、作業場所和允許作業種類以及海事危險貨物船載申報信息等其他信息系統接入數據自動對比功能,給出對比結果,對超范圍作業種類、超量作業、超期作業、違規作業等異常作業進行預警或限制申報。
具備支持接入作業場所、區域的視頻監控和其他信息系統的能力,根據需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通過實時視頻查看作業場所、區域的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管理
流程化管理,港口經營人對重大危險源辨析、評估分級、登記建檔、申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信息進行備案、動態管理,與重大風險管理相銜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備案存檔、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等管理,實現評估期限自動報警功能,并具備接入上級部門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重大危險源管理信息系統的接口。
七、安全監督檢查
(一)現場檢查。
流程化管理,形成“檢查-整改-反饋-確認”的閉環流程,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進行備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年度檢查計劃和現場檢查、執法情況的登記和管理,包括檢查結果、整改通知書、整改結果驗收和相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以及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聘用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核查技術服務的相關資料。港口經營人可接收整改通知書、行政執法等信息,上報整改結果,申請整改結果驗收等。
對于整改不到位、未按期整改的港口經營人,系統應具備提醒功能,并與港口經營人的危險貨物作業申報相關聯,限制申報。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對現場檢查信息進行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具備接入上級部門安全監督檢查信息系統的接口。
(二)隱患排查。
流程化管理,港口經營人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信息、隱患整改和內部驗收、隱患治理情況的上報管理,形成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隱患排查信息進行監管、存檔,對重大隱患依法進行備案、掛牌督辦和行政處罰。
對于不符合要求、重大隱患未及時消除的港口經營人,應具備提醒功能。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對隱患排查信息進行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具備接入上級部門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的接口。
八、應急管理
(一)應急信息管理。
港口經營人對應急資源、培訓、演練等信息進行登記、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相關信息進行監管與存檔,匯總分析應急信息,形成應急資源數據庫。
1.應急值守。
港口經營人對應急值守機構和人員、應急通信方式等信息進行填報,可接收相關應急指令并予反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應急值守機構和人員、應急通信方式等信息進行管理,對港口經營人相關信息進行查詢,可發布應急指令、接收反饋信息。
對于未進行填報等不符合要求的港口經營人,應具備提醒功能。
2.應急預案。
流程化管理,港口經營人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含專家評審情況等)進行申報備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存檔和動態管理,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3.應急資源管理。
港口經營人對應急管理機構、物資、裝備、隊伍等資源的數量、分布等情況進行填報、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管理與存檔,匯總分析區域內應急資源信息,形成應急資源數據庫,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4.應急培訓及演練管理。
港口經營人對日常開展的應急培訓、演練等情況進行填報、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應急培訓、演練等情況進行管理、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對港口經營人填報的信息進行監管與存檔。
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港口經營人,應具備提醒功能。
(二)應急物資儲備庫。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經營人和有關部門的應急物資、應急物資儲備庫等信息進行管理、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九、公共知識庫
逐步建立部省兩級公共知識庫,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支持,也可供港口經營人登錄查詢。
(一)事故案例庫。
對港口安全生產事故案例進行收集、更新維護、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等管理,對港口經營人提供查詢服務。
事故案例庫應支持依據事故信息屬性進行篩選,提供多條件的檢索查詢。
(二)法規標準庫。
對港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進行收集、更新維護、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等管理,對港口經營人提供查詢服務。
(三)專家庫。
對專家信息進行收集、更新維護、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等管理,對港口經營人提供查詢服務。
專家由熟悉港口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危險貨物作業管理、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和應急救援、消防等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
(四)危險貨物數據庫。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危險貨物信息對公眾提供查詢。
危險貨物信息應包括種類、品名、理化特性、包裝要求、安全防范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
十、監管能力建設
主要用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工作、監管能力等信息的管理。
(一)安全監管制度。
對安全監管制度進行登記、管理,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二)教育培訓。
對有關安全監管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管理,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三)安全監管機構、職責和監管隊伍。
對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的信息進行管理,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對安全監管機構及其內設職能部門和有關崗位,明確安全監管權責清單。
(四)監管裝備。
對配備的監管檢測設備、現場取證設備、監管交通工具等必要的監管裝備進行管理,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五)應急管理與處置。
1.應急信息發布。
發布交通疏導、緊急疏散、事件動態、處置情況等信息。
2.應急預案。
對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等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進行管理,支持多條件查詢、統計匯總。
3.應急輔助決策。
應具備迅速掌握情況、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形成合理處置方案和形成決策信息等功能。
4.應急指揮調度。
應具有應急資源等信息查詢、分析、應急指令發布、物資及人員調度、路線規劃等功能。
十一、部門協同機制與安全監管職責邊界
(一)部門協調機制
港口經營人、隱患排查治理、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安全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主要用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海事、公安(消防)、安監、海關、質檢、環保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聯合執法、安全應急聯動等。
(二)安全監管職責邊界
安全監管對象的變更等管理,主要用于港區內危險貨物經營人、倉庫、儲罐等監管對象的變更。應具有監管對象添加、更新、刪除、查詢匯總等功能。
第三章 信息資源要求
《指南》提出了信息資源內容、采集、整合、共享等相關規范要求。
一、信息內容
主要業務內容相關信息參見附件1。在有關信息系統開發建設階段,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有關要求,組織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并納入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統一管理。
二、信息采集
(一)信息來源。
信息主要來自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基礎數據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
根據數據架構,做好數據資源規劃,明確各項數據的具體來源,保證數據來源的唯一性,避免重復采集。
構建穩定的數據源,完善數據采集、更新、交換共享等機制,保證數據質量。
(二)采集方式。
根據各類數據的形態、格式、采集條件,明確各項數據的具體采集方式。加強數據采集系統建設,盡量采用物聯網等技術實現數據的自動化采集。統籌省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港口經營人的應用需求,完成數據的采集、更新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推進與港口經營人信息系統的有效銜接,方便行政相對人,合理減少港口經營人信息填報數據量。
三、信息整合
(一)地理信息。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系統功能中引入相關地理信息,并通過地理信息系統標注危險貨物作業設備設施的空間位置。地理信息應按統一標準、統一接口、圖屬一體、集中管理、集成共享的原則建設,使用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基礎圖層可來源于測繪部門或電子地圖服務商。地理信息應符合保密規定的比例尺要求,避免泄漏相關特定圖形及對象位置信息。地理信息系統建議在本地服務器及終端上使用。
(二)動態位置信息。
對各種可移動安全應急設備設施(車船、智能感知設備等)的動態位置信息進行融合、集成,提供動態位置信息服務。
(三)視頻監控。
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照視頻監控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建設,轄區內視頻監控信息應進行整合,并疊加規定字符(如視頻監控點位置坐標等)、同步時間戳等信息。視頻監控可與地理信息圖層相結合。
(四)重大危險源三維模型信息。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三維模型建設,在收集整理重大危險源和附屬設施信息基礎上,通過三維建模與GIS技術相結合,構建立體三維空間,詳細描述重大危險源空間位置分布,對儲罐、物料管線及附屬設施進行三維可視化展示,全方位掌握重大危險源相關信息,輔助日常監管和應急救援決策。
四、信息共享
應預留和提供數據接口,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數據共享、傳遞,結合工作需要,逐級建設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數據庫。系統數據的內容、格式和數據元標準應遵循附件1的要求,支持上下級部門之間、同級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和共享。系統應保證充足的數據存儲空間,在滿足自身數據存儲處理能力、容量、可靠性的要求下,預留外部傳輸數據的存儲空間,并制定相應的數據備份機制。
第四章 系統建設要求
一、系統建設定位
滿足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需要,通過數據動態采集、信息共享,逐步實現動態監管。
二、系統建設思路
基于信息化建設現有的基礎,采用“全面整合、重點補充、突出共享、逐漸擴展”策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相關信息資源的完善和整合,并根據條件對港口有關危險貨物作業重點場所、重點設施設備開展監測、監控,完善應急處置技術和手段,促進跨區域、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管協同。鼓勵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統一開發、建設、運行和維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供省、市、縣三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并可供港口經營人使用。推進實現省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統一門戶,并做好與部級系統的銜接。
按照《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規定的有關時間要求推進建設。系統可分期建設、逐步完善。根據系統建設條件,按照《交通運輸信息化“十三五”發展規劃》要求,預留數據接口,制定系統建設的近期目標、中期目標與遠期目標;以業務效能為導向,在基礎數據補充校核、重點監測對象動態信息采集、信息共享、數據質量管控、業務運行機制優化重構等方面加強建設,務求實效。
近期目標以配置系統環境、設定安全防火墻,實現基本信息管理及業務處理流程的功能,實現異地容災備份為主,滿足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中期目標可依據當地建設條件,基于GIS平臺進行相關地理信息功能的補充擴展,對系統相關功能進行完善并引入專家輔助服務,協助解決相關問題;遠期目標可依據當地建設條件,實現交通地理信息、動態位置信息與視頻監控信息的功能擴展集成,并督促有關重點港口經營人應用物聯網技術,通過溫感、煙感、有毒有害氣體探測、機器視覺等傳感設備(技防手段)的集成應用,實現重點堆場、重點箱區、重點罐區、重點庫區的實時在線監測和自動預警、報警,為預先干預、處置提供技術保證。
三、系統建設原則
(一)職責導向。
根據管理體制和職責,合理確定業務需求,明確業務目標和運行模式,促進業務與信息技術的融合,確保系統有效運行并發揮實效。
(二)業務協同。
安全監管信息應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促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業務的協調聯動,系統應與當地人民政府的安全應急管理體系相銜接。
(三)標準統一。
嚴格遵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部組織制定的相關信息資源、信息交換、地理空間信息、信息服務等規范(詳見附件1),統一數據接口。
(四)架構開放。
以系統可靠運行和持續發展為前提,采用開放式架構設計,滿足業務功能擴展需要。
(五)資源共享。
以需求為導向,整合相關信息資源、應急處置資源,共享動態監測資源數據,提高信息化的規模效益。統籌協調港口經營管理信息系統、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等相關系統的開發建設,避免重復建設。
(六)網絡安全。
依法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各地應根據國家有關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標準要求,向規定的有關部門辦理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手續。信息系統應納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防護范圍,建立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有關工業控制系統還應滿足《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指南》有關要求。危險貨物作業數據、地理位置、重大危險源等敏感信息要加強管理,不宜公開的一律不得公開。涉及國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交通戰備、國家戰略儲備的,應僅在系統中錄入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等內容,不得錄入涉密信息。
(七)資金保障。
加強信息化建設資金的保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落實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通信鏈路維護、運營維護、安全等級保護評測等相關工作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