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
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
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6〕34號
現公布《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機構在《辦法》發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間內,應當從管理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等各個層面做好準備。在《辦法》施行后,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對新開立賬戶或接受服務的客戶以及購買新產品或接受新服務的老客戶進行分類、評估、匹配及動態管理,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嚴格落實適當性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適當性規定,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