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
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
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
教基二[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進入新世紀以來,各地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為保障高中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將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作為高校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在促進公平、科學選才等方面對學業水平考試提出了新的要求。
學業水平考試是關系教育公平公正的一項國家教育考試。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和管理還不能完全適應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和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需要,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對學業水平考試重要性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考試條件保障不能充分滿足需求,考試組織和管理還不夠嚴密科學,考試安全還存在隱患和漏洞。必須充分認識學業水平考試的重要地位和加強考務管理的必要性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作為一項基礎工作抓緊抓實抓好。現就加強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主體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學業水平考試,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制度,完善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治考風考紀等相關工作機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考務管理工作負責,加強從命題、制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到評卷全過程管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的工作職責,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關鍵和重點崗位要一崗多控、人技聯防,形成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約的工作機制。
二、規范考試場所
省級統一組織的學業水平考試必須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進行,相關學校有義務承擔考試任務并按要求做好工作。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應急指揮系統、網上巡查系統、作弊防控系統、考生身份驗證系統,以及防范現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關檢查檢測設備,全面提高標準化考點技術防范水平。由各地和學校組織實施的有關科目考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參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范(暫行)》,對考試場所提出規范要求并開展督查。
三、嚴格考試實施
各地要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建立健全學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規章制度,嚴格依規實施考試。要把好人員關,加強考務工作人員選用工作,選聘責任意識強、業務素質高、身體狀況好的教師承擔監考工作;加強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考務管理、作弊識別等方面的培訓,全員簽訂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責任書,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確保考務工作人員履職盡責。要把好入場關,對進入考試場所人員的安全保密檢查提出明確要求,查驗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攜帶物品;要使用安全檢查設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實行考試入場檢查。要嚴格監考巡查,加大對考場實地和網上巡查力度,防范、制止并如實記錄違規行為;利用網上巡查系統,實時傳送標準化考點網絡監控圖像,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四、嚴肅違規查處
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考生誠信教育,宣講相關法律法規,使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全面了解考試紀律,知曉違規違紀行為嚴重后果,自覺抵制違紀違法行為。對考風考紀薄弱地區,要采取約談、巡視、派人進駐考點等方式,切實加強考風考紀監督,規范考試秩序。要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并在考前向社會公布,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信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考試作弊等各類違規行為。同時,還要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人員,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強應急處置
各地要加強輿情監控,及早發現、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及時處置涉及本省(區、市)以及服務器在本省(區、市)的有害信息。要落實《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暫行)》,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充分做好應對考試期間發生地震、洪澇、極端天氣等自然災害以及疫病傳播等情況的準備工作,認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要認真總結年度歷次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情況,建立考情報告制度。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報告教育部。
六、強化組織保障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學業水平考試納入部門協作機制,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要加強標準化考點建設,加強命題、考務和評卷等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保證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經費投入。要大力宣傳學業水平考試組織實施的政策,充分發揮輿論正面導向作用。要依法保證考生在考試期間享有的權利,為殘疾人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