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的情況報告”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的情況報告”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的情況報告”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的情況報告”的答復
1989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的情況報告”(傳真)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1.環保法庭與人民法庭性質不同,目前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尚無法律根據。為適應實際需要,可在武漢市■口區人民法院有關審判庭內設立專門審理環保案件的合議庭進行試點,并注意總結經驗。
2.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職能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應混淆,人民法院不要在法院以外同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或共同)另行設立專業法庭。
3.人民法院在審理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時視案情需要,可請有關專家作為陪審員參加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