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早產兒保健工作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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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早產兒保健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早產兒保健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早產兒保健工作,提高早產兒醫療保健水平,改善早產兒生存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我們組織制定了《早產兒保健工作規范》(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2月22日
早產兒保健工作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為提高早產兒醫療保健水平,改善早產兒生存質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制定本規范。
一、 定義范圍
(一)早產兒是指胎齡<37周出生的新生兒,是新生兒死亡發生的重點人群,也是易發生遠期健康問題的高危人群。本規范將早產兒分為:
1.低危早產兒:胎齡≥34周且出生體重≥2000克,無早期嚴重合并癥及并發癥、生后早期體重增長良好的早產兒。
2.高危早產兒:胎齡<34周或出生體重<2000克、存在早期嚴重合并癥或并發癥、生后早期喂養困難、體重增長緩慢等任何一種異常情況的早產兒。
(二)早產兒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為早產兒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
(三)早產兒專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早產兒進行生長發育監測和指導等綜合管理。
(四)一般情況下,評價生長發育時建議使用矯正年齡至24月齡。小于28周出生的早產兒,可使用矯正年齡至36月齡。
二、工作職責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加強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高早產兒救治和保健服務能力。制訂轄區內早產兒保健工作規范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2.建立健全轄區內早產兒會診、轉診網絡體系,明確各級機構職責。
3.組織成立由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兒童保健技術指導組。
4.建立健全轄區內婦幼保健信息系統,監督管理早產兒保健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
5.組織開展新生兒死亡評審工作。
(二)婦幼保健機構
1.組織兒童保健技術指導組對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的早產兒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評價。
2.組織開展轄區內早產兒醫療保健業務培訓,推廣適宜技術。
3.負責指導和開展本轄區早產兒健康教育工作,制訂健康教育工作計劃,開發適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負責早產兒保健相關信息的管理工作。
5.結合新生兒死亡評審工作,針對早產兒死亡開展評審。
6.按當地兒童保健分級服務規定,提供與本級職責和能力相適應的早產兒保健服務。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轄區內早產兒的登記、轉診及信息上報工作。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轄區內低危早產兒專案管理。
(四)其他醫療機構
1.遵照本規范、相關疾病診療規范、技術指南及建議等,為早產兒提供與本級職責和能力相適應的醫療保健服務。
2.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新生兒科或兒科要承擔與能力相適應的早產兒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產兒保健服務。
3.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由相關科室負責早產兒專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報表。
三、早產兒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對有早產高危因素的孕婦按照相關規范及指南進行管理。
2.早產兒出生時應有具備早產兒復蘇能力的人員參與現場復蘇和評估。
3.對早產兒進行評估后,決定是否轉入兒科或留在產科。
4.缺乏危重早產兒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應盡可能宮內轉診。
(二)住院期間管理
1.對早產兒進行保暖、生命體征監測、預防醫院內感染及發育支持性護理。
2.安全用氧,根據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據早產兒狀況提供相應的腸道內及腸道外營養。提倡早期喂養和鼓勵母乳喂養,根據早產兒具體情況及時補充相應的營養素。
4.監測和評估體重、身長、頭圍及發育狀況。
5.按照相關規范或指南,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和早產兒視網膜病(ROP)篩查等。
6.加強早產兒常見病及危重癥識別。
7.出院前對早產兒進行全面評估,指導家長做好家庭準備、早產兒護理、喂養與疾病預防,并告知家長隨訪的重要性及相關內容。
(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產兒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早產兒首次就診時建立管理檔案,對早產兒進行專案管理。
1.管理對象:出院后至36月齡的早產兒。
2.隨訪次數:
(1)低危早產兒:建議出院后至矯正6月齡內每1-2個月隨訪1次,矯正7-12月齡內每2-3個月隨訪1次,矯正12月齡后至少每半年隨訪1次。根據隨訪結果酌情增減隨訪次數。
(2)高危早產兒:建議出院后至矯正1月齡內每2周隨訪1次,矯正1-6月齡內每1個月隨訪1次,矯正7-12月齡內每2個月隨訪1次;矯正13-24月齡內,每3個月隨訪1次;矯正24月齡后每半年隨訪1次。 根據隨訪結果酌情增減隨訪次數。矯正12月齡后,連續2次生長發育評估結果正常,可轉為低危早產兒管理。
3.隨訪主要內容:
(1)詢問既往信息;
(2)全身檢查,體格生長監測與評價;
(3)神經心理行為發育監測與評估;
(4)特殊檢查:早產兒視網膜病(ROP)篩查及兒童眼病篩查和視力檢查、聽力篩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檢查;
(5)喂養、護理、疾病預防及早期發展促進指導;
(6)異常情況的早期識別和處理。
4.轉診:對隨訪中發現的診斷不明、治療無效、神經心理行為發育可疑或異常兒,及時轉至相關專科或上級醫療機構就診。
5.結案:體格生長及神經心理行為發育評價正常的早產兒,實際年齡滿24月齡時可以結案;暫時不能結案者管理至36月齡時結案。結案后的早產兒轉入兒童保健系統管理。
四、質量控制
(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早產兒保健工作管理和質量控制,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檢查、督導和評價,并通報質量控制結果。
(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相關診療指南及建議,結合當地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早產兒保健工作質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區質量評價標準。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早產兒保健工作進行質量檢查與評價,每年至少進行1次早產兒保健工作質量抽查。
(四)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相關診療指南及建議。建立早產兒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質量檢查。
五、信息管理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早產兒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產兒的健康情況,確定早產兒保健工作重點,定期對各級醫療機構的信息工作進行質量控制。
(二)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早產兒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質控,報送上級婦幼保健機構及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信息主要包括:早產兒登記率、早產兒隨訪率、早產兒專案管理率和醫療機構早產兒發生率等。定期組織召開信息管理例會,并對信息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機構做好早產兒相關信息的登記、匯總,并按要求報送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
(四)其他醫療機構。對本機構早產兒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匯總,報送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
六、信息統計指標
(一)早產兒登記率:
統計年度轄區內出生的早產兒數為分母,其中登記人數為分子。
早產兒登記率=(年度轄區內早產兒登記人數/同期轄區內出生的早產兒數)×100%。
(二)早產兒專案管理率:
專案管理指完成標準次數的80%及以上。
統計本年度轄區內1歲以下早產兒數為分母,其中早產兒專案管理人數為分子。
早產兒專案管理率=(年度轄區內早產兒專案管理人數/同期轄區內1歲以下早產兒數)×100%。
(三)醫療機構早產兒發生率:
統計本年度某機構活產數為分母,其中胎齡< 37周的早產兒數為分子。
醫療機構早產兒發生率=(年度某機構出生的胎齡< 37周的早產兒數/同期本機構活產數)×100%。
附件:1.早產兒保健服務指南
2.早產兒出院后管理服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