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2016年10月21日經眉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眉山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
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鄉應當制定鎮、鄉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的村應當制定村規劃。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世界遺產、國家、省級遺產地應當制定遺產地保護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者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融入區域經濟發展,遵循產城一體、文城一體、景城一體、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科學確定土地使用強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務,強化產業支撐,完善綠地系統,改善水系生態,優化景觀布局,美化人居環境,傳承東坡文化,塑造獨具眉山特色的城鄉風貌。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市、鎮、鄉、村、風景名勝區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鎮、鄉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城鄉規劃政策、城鄉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項。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規劃技術審查委員會、建筑藝術審查委員會、公眾評議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規劃技術審查、建筑藝術審查、代表社會公眾進行民主評議等工作。
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負責審議鎮、鄉、村規劃和鎮、鄉、村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
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 城鄉規劃實行公眾參與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鄉規劃和村規劃。
城鄉規劃的編制、報批、審批、備案和公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時,應當結合空間管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批準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公布時,應當單獨公布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劃定開發邊界。
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公布時,應當單獨公布開發邊界。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各縣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鎮區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的鎮、鄉不再單獨編制鎮、鄉總體規劃。市轄區鎮區在中心城區范圍以外城市規劃區以內的鎮、鄉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區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點鎮(試點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制定鄉鎮規劃編制技術規定,規范鎮、鄉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規劃編制技術規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鄉鎮建設用地的分類與標準;
(二)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業服務業、工業、道路交通、公用設施、綠地與廣場等各類用地布局規定;
(三)防災減災、歷史文化保護、綠化景觀、環境衛生、管線綜合等規劃要求;
(四)鄉鎮總體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具體要求。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納入城市、鎮規劃管理。
城市設計應當對城鎮的總體形態、風貌特色、開發強度、公共空間、建筑高度、密度、體量、色彩、風格等內容提出規劃控制要求。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綜合交通、商業網點、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海綿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醫療衛生、基礎設施、產業布局、綜合防災、地下空間、地下管線管廊、人防工程、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等專項規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其他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空間布局的專業規劃時,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業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城鎮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鎮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應當遵從合理控制土地開發強度、打造宜居城市的原則,對城鎮建設用地使用強度、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綠地、配套設施、公用設施、城市風貌、建筑設計、規劃核實等作出規定。
中心城區濱水、丘陵區域應當按照低開發強度控制,體現居住品質;老城區應當按照中低開發強度控制,大力開展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保護歷史城區肌理;其他區域應當按照中等開發強度控制,適宜居住生活,體現本地特色。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農房建設導則、編制農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農房建設導則應當對房屋選址、用地標準、規劃設計、市政配套、風貌樣式等作出規定,農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應當設計戶型多樣、具有鄉土地域特色、滿足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的農房設計方案。
鎮、鄉人民政府結合當地鄉土建筑的實際,從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農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中確定并公布適合本地的通用設計圖。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告城鄉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草案,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批準的城鄉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依法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進行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特定區域規劃批準前,應當提交市、縣(區)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城鎮(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規劃編制技術規定、城鎮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批準后,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城鄉建設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依法向規劃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未經規劃許可不得動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地系統專項規劃依法劃定、公布城市綠線,保護綠地。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依法審定的綠化專項設計方案實施綠地建設,確保綠地率達標。建設項目綠化專項設計方案應當服從規劃設計方案,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前,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水系專項規劃依法劃定、公布城市藍線,保護水體。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城市水域面積、改善水生態環境,在滿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建設生態護岸,有條件的區域規劃建設城市湖泊、城市濕地。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依法劃定、公布城市紫線,保護歷史文化。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建筑物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劃定的環境協調區內進行建設的,規劃許可機關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整理公布歷史建筑和有保護價值的近現代建筑,加強保護,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照明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要求,體現節能環保。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要求。城市規劃區禁止設置屋頂廣告和跨街廣告,限制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建筑物外墻廣告不得改變建筑物原有外觀風貌。
第二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交通流密集區域設置地下通道實行人車分流。
城市地下空間應當與地上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工業項目和獨立人防工程、地下軌道交通等其他有明確規定的建設項目除外。
地下建設項目應當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層次空間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層次空間。
第三十條 結合新區建設、老城更新、道路修建等建設,依照地下管廊專項規劃推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進行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中的規定性條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指導性條件可以根據城市設計出具。
第三十二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滿足市、縣城鎮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或者建筑外觀風貌改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風貌要求。
中心城區遵循簡潔、美觀、協調的建筑風貌控制原則,保護老城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新城區明確城市主色調,體現時代特色,展示本地文化特色。
第三十四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編制設計完成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城鄉規劃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評審、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程序組織審查。
經審查符合城鄉規劃與規劃條件要求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意見,并在公示期滿后七日內向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分期建設計劃,明確分期建設內容和時限,并載明優先建設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項目的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方便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前,應當保持施工現場公示牌及其內容的完整;在建設項目銷售期內,應當保持銷售場所公示牌及其內容的完整。
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及其發證機關名稱;
(二)建設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以及主要指標;
(三)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
(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立面圖、整體效果圖;
(五)投訴、舉報的途徑、受理單位和聯系方式;
(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已經建成的建筑實施外觀風貌改造,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節能、環保、與周邊建筑和生態環境相協調等原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筑外觀風貌改造設計方案、房屋所有權屬證明、現狀圖片等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改造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及有關規劃要求,審批建筑外觀風貌改造設計方案。
第三十九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宅基地面積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超面積建設,不得破壞周邊自然環境。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方案應當符合市、縣(區)農房建設導則要求,優先選用鎮、鄉人民政府確定的通用設計圖,建筑外觀風貌應當體現當地生態、文化特色。
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前,建設方案應當經鎮、鄉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條 因公益事業、基礎設施以及實施城鄉規劃的需要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依法辦理臨時規劃許可。臨時規劃許可不得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依據。
臨時建設的建(構)筑物應當為簡易結構,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層數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得超過十米。
臨時建設的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不得占用公共用地,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前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在使用期限內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 對公眾利益、公共環境和歷史、自然、文化遺產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社會爭議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十三條 城鎮(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鎮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施情況評估。
經評估需要修改的,應當由組織編制機關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后組織修改,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和備案,并重新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修改不得將公園綠地、防護綠地、濕地、河湖水系等公共性、公益性用地修改為經營性用地,教育、醫療、體育、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調整規劃用途。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內,不得擅自增加營利性的商業設施。
第四十五條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不得修改。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的;
(二)因生態工程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的;
(三)建設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歷史遺跡、古墓葬、溶洞景觀等應加以保護的情形,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繼續實施建設的;
(四)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前提下,確需修改原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其他情形。
因修改規劃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損失作出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經依法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實施完畢的建設項目,除了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修改規劃設計方案,不得再增加建筑面積。
第四十七條 修改的城鄉規劃、城鎮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的規定公告公示,聽取專家、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條 市、縣(區)、鎮、鄉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議定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地域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區落實巡查責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查處并予以反饋。
第五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設行為誠信檔案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已經建成的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查處。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安全監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可以與供水、供電、供氣、廣電、輸油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行政執法協助機制,規定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具體措施。
第五十七條 鎮、鄉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法定規劃和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規劃許可,或者在法定規劃未覆蓋的區域作出規劃許可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要求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編制、修改城鄉規劃后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即行實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審批后依法公布應當公布的規劃審批事項的;
(四)作出的規劃審批事項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劃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本條例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會同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或者未認真組織實施專項規劃的;
(二)不遵守法定規劃實施城鄉建設的;
(三)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項目建設對城鄉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違反本條例的違法建設情形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劃許可實施地下空間建設,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與地上建設項目同步建設的;
(二)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仍在地下綜合管廊外進行管線建設的。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第六十條 建設項目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銷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實施建筑外觀風貌改造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建筑外觀風貌改造設計方案審查手續。
未按照批準的建筑外觀風貌改造設計方案實施建筑外觀風貌改造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強制改正。
第六十二條 侵占綠地或者不按照許可設置戶外廣告、城市照明等環境藝術設施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六十三條 建設項目未按照依法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綠地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經改正符合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第六十四條 對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擅自破壞查封施工現場繼續搶建的,可以對搶建部分予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鎮、鄉人民政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鎮、鄉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拆除。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強制拆除、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收入,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關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 違法建設行為被依法認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將違法建設行為信息錄入建設行為誠信檔案進行管理,并書面告知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征信機構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與違法建設有關的手續,已經辦理的,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制止查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城鄉規劃行政執法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城市主導功能的集中承載地區,包括城市規劃建設用地以及與之緊密聯系的近郊控制區域,其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