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6日公布的《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六盤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同時廢止。
市 長 周榮
2015年12月26日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六盤水月照機場(以下簡稱六盤水機場)的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六盤水機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水城縣和鐘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環境保護、林業、氣象、通訊、供電、人防、無線電管理、宣傳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實行行業監督管理并做好保護工作。市規劃局牽頭依法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實施規劃管理。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劃定并經批準的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應當納入六盤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部門根據控制參數制作專門的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控制詳圖,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巡查、報告、舉報等工作聯動機制,發現影響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同時,應當加強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
第二章 凈空保護
第七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六盤水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圍和限高要求按《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13)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一)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的:
1.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
2.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3.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4.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5.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6.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和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7.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8.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桿、垃圾等物質;
9.超過凈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10.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其他活動。
(二)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1公里和兩端3公里的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
1.修建禽類養殖場;
2.放飛風箏;
3.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4.燃放煙花、焰火;
5.儲存爆炸物品。
(三)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8公里和兩端8公里的范圍內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的。
第九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實施人工降雨作業
的,應當向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申報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依法獲得批準后,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
第十條 六盤水機場改、擴建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六盤水機場改、擴建公告發布后,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審批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建(構)筑物時,應當征求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及民航主管部門(民航貴州監管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設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標志,并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六盤水機場凈空狀況檢查,發現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有新增的超高建(構)筑物、燈光或者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的,應當立即通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接到通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飛行安全影響。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六盤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為保障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航空器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標準劃定的空間范圍,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 在六盤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在以下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以導航臺天線為中心的半徑500米以內架設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二)通過機場附近或進入機場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距跑道兩端或跑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千米,同時高壓架空輸電線距飛機下滑航道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六盤水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報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四章 飼養放飛鳥類管理
第二十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和協調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飼養、放飛鳥類管理工作。六盤水機場所在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和管理飼養、放飛鳥類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內放飛任何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放飛鴿子等鳥類動物時,應做好防范措施和應對預案,防止其飛行線路穿越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第二十三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做好組織管理和行業自律工作,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六盤水機場飛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體升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升空物體是指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夠懸浮于空中的物體。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二十六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進行升放氣球活動,不得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升空物體施放現場應當有專人監控,施放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應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關機關依法批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放飛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活動,批準機關應當同時告知機場管理機構,并提供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范圍等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六盤水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以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公里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二)六盤水機場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六盤水機場規劃用地范圍和六盤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圍。六盤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圍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指點標臺兩端再各增加500米;寬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500米。
(三)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飼養、放飛鳥類需嚴格控制的區域包括:包括水城縣老鷹山街道、尖山街道、雙水街道、董地街道、阿戛鎮、玉舍鎮、保華鎮、青林鄉、南開鄉;鐘山區黃土坡社區服務中心、建設路社區服務中心、紅巖社區服務中心、荷泉社區服務中心、荷城社區服務中心、杉樹林社區服務中心、楊柳社區服務中心、場壩社區服務中心、鳳凰社區服務中心、廣場社區服務中心、明湖社區服務中心、德塢社區服務中心、西寧社區服務中心、月照社區服務中心,大河鎮,鐘山經濟開發區等。
第三十一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隨機場改、擴建或行業標準變化而相應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