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9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7年3月31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5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第(十六)項;將“(十)普通值班機工”修改為“(八)值班機工”,將“(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后增加:“(十一)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十二)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十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十四)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十五)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在第十條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
三、將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除為本單位自有的公務船船員開展培訓外,任何國家機關以及船員培訓和考試的主管部門均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
四、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開展船上培訓的航運公司和相關機構,應當將船上培訓計劃、學員名單,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及高級船員的名單、資歷等信息報送海事管理機構。
開展船上培訓的航運公司和船舶,在保證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業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船上培訓記錄簿》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開展培訓,并保證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采用遠程教學和電子教學方式對船員進行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保證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并且使學員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習,遠程教學和電子教學課程適合于選定的目標和訓練任務。”
七、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情況開展隨機抽查,但對經評估確認質量體系運行、培訓質量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培訓機構,可以降低隨機抽查比例。抽查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
(四)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
(五)學員的出勤情況。”
八、在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三管輪”后增加“電子電氣員”。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下列情形的船員培訓項目可以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則制定培訓管理規定并公布實施:
(一)在未滿100總噸海船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或者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二)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海船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三)在未滿100總噸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