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財政部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推進中央財政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
民政部 財政部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
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績效考核,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全面客觀地對試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組織管理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的考核與評價。
第三條 績效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激勵鞭策的原則,目的是突出成效,強化監督,體現獎懲,保證資金管理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試點工作的帶動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由組織實施、資金安排、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指標構成,其中:組織實施主要指試點地區政府推進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設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和規劃等情況;資金安排主要指試點地區政府和社會力量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投入及其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工作成效主要指民函〔2016〕200號文件明確的7個重點支持領域試點工作具體進展情況等。每個指標具體分解為若干個明細指標,明細指標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在年度試點績效考核通知中確定。
第五條 績效考核主要依據中央層面出臺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的年度試點績效考核通知,有關資金撥付和工作成效的統計數據及經審核認定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績效考核采取綜合評分法,滿分為100分。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分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條 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根據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逐年確定公布試點工作績效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
第八條 績效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各地自評。試點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的年度試點績效考核通知要求,將上一年度試點工作自評報告報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試點地區省級民政、財政部門對試點地區的自評報告進行復核后報民政部、財政部。
(二)綜合評價。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門力量,制定具體考核工作方案,開展實地評定,收集績效考核相關資料,結合試點地區自評報告和實地評定等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第九條 試點地區的績效考核結果將作為結算上一年度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和評定下一年度試點地區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不合格的,扣減部分或全部補助資金,并取消該地區當年試點資格。績效考核優秀或合格的,撥付剩余資金,保留該地區當年試點資格;績效考核優秀的,在撥付剩余資金的基礎上給予適當獎勵,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該地區所在省份的試點地區名額。
第十條 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機構在績效考核中有徇私舞弊、違規操作等行為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