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 37號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5年9月19日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地下水資源管理,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水法辦法》、《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境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地下水資源管理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配置、采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電力、建設、環保、國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市地下水資源勘察評價,組織建設地下水資源管理系統和監測網絡,定期核定地下水可開采量限制指標。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規劃,審批本轄區年度地下水資源開采和機井建設計劃,同時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要與區域地下水資源條件和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得超過地下水允許開采量指標。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八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按年度計劃取用水,切實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
第九條 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總量控制和單井取水量限額管理。
第十條 機井建設應按照全市規劃、年度計劃和地下水控制指標審批,合理確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層位等技術指標。
第十一條 機井應安裝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行為和各類取用水戶的取用水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章 取水許可
第十三條 需申請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方可建設。《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除外。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區地下水總量控制指標審批機井取水量。對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不得新增取水。
第十五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第十六條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建設項目取水的,提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取水申請后,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25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文件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鑿井工程。
第十九條 實行機井施工單位登記制度。凡在我市境內承建機井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施工前應向鑿井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經登記后方可按取水許可批準的井位布局、井深、取水層位等技術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 機井施工必須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新打機井成井后15日內申請人向所在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施工單位和取水單位10日內進行現場檢查驗收,核定相關技術指標。驗收合格后,由審批機關按照核準的水量核發取水許可證,方可啟用水井;驗收不合格的,機井一律不得開啟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打機井成井驗收內容包括是否在批準的位置成井、機井成井質量及井深等相關技術指標、出水量是否達到要求、計量設施安裝情況、取水用途是否與批準文件一致等。
第二十三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機井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機井管理檔案及數據庫,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水資源費與水費
第二十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費嚴格按照實際取水量征收。已安裝計量設施的,按機井提水量計征;對農業灌溉機井暫未安裝計量設施的,可根據灌溉定額或機井提水產生的電度數折算計征;對拒不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計征。
第二十六條 取水人應當依據核定的機井許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過批準取水量的,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費按季度征收。農業灌溉地下水資源費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半年或年征收。
第二十八條 實行農業灌溉地下水計量水價制度。地下水水價由市水務、物價、財政、農業等部門提出指導意見,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執行。
第六章 節約保護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條 建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獎懲機制。對厲行節約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水資源和破壞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厲懲罰,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一條 鼓勵推廣使用地下水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地下水循環高效利用。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勘查、采礦、建設地下工程等活動時,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對報廢、閑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機井所有人應當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不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 禁止采用滲井、滲坑、無防漏設施的溝渠、坑塘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監督、檢查并查處違反水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經審批擅自打井取水、未按規定回填報廢舊井、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機井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拒不安裝計量設施、破壞計量設施、拖欠水資源費等行為,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條、七十條、七十二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五十四條、《甘肅省實施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等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水政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張掖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7日印發的《張掖市地下水資源開采管理暫行辦法》(張政發〔2005〕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