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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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運輸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交通運輸部從一般公共預算中列支經費,為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研究、標準(定額)制(修)訂和科技成果推廣等工作提供支撐的課題研究項目。
第三條 項目分為戰略規劃政策項目、標準(定額)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三類。
第四條 項目管理包括立項、任務書(合同)簽訂、組織實施、驗收、成果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標準(定額)項目管理按照國家及我部現行相關管理辦法、導則執行。
第五條 部綜合規劃司是戰略規劃政策項目主管司局,歸口負責并會同各業務主管司局承擔戰略規劃政策項目的管理;部公路局、水運局、科技司是標準(定額)項目主管司局,按職責分別負責有關標準(定額)項目的管理;部科技司是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主管司局,負責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管理。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合同)開展項目研究,并對項目完成情況負責。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項目由多家單位共同承擔的,應明確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學會)。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項目主管司局根據部重點工作安排,提出項目立項建議或向有關單位征集項目立項建議。
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立項建議需經項目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部科技司。
第八條 項目主管司局會同業務主管司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立項建議進行評審,遴選確定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年度立項清單。
經部領導審定的年度重大政策研究項目在立項評審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項目主管司局原則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立項及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確定工作,將項目信息報部財務審計司,財務審計司按程序向財政部申請預算。
第三章 任務書(合同)簽訂
第十一條預算下達90日內,項目主管司局組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合同),明確項目的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經費預算等。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研究大綱或實施方案并報送項目主管司局,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司局作為委托方(甲方)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乙方)簽訂任務書(合同)。
戰略規劃政策項目由業務主管司局組織對研究大綱進行評審,并作為保證方(丙方)對任務書(合同)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 任務書(合同)中的約定,如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等,原則上不允許更改。如因故需要更改,應履行報批程序。
戰略規劃政策項目任務書(合同)的變更,應報業務主管司局批準,同時報項目主管司局備案;其他項目任務書(合同)的變更,應報項目主管司局批準。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司局、業務主管司局應切實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
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確保按期保質完成項目研究。
同一年度每位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主持2項(不含)以上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加強與項目主管司局、業務主管司局的對接,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并根據研究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家咨詢。
戰略規劃政策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在主要研究內容完成初稿后,邀請業務主管司局及有關專家開展中期評審。
標準(定額)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項目實施情況報項目主管司局。
第十六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時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結束3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
項目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主管司局有權終止項目:
(一)項目承擔單位擅自變更任務書(合同)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項目負責人或研究期限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三)因項目執行不力,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通知》(交辦財審〔2016〕137號)的要求,切實加強項目經費管理,督促指導項目研究人員合規使用項目經費。
第五章 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戰略規劃政策項目的驗收申請應提交業務主管司局;其他項目的驗收申請應提交項目主管司局。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司局或業務主管司局在收到驗收申請并經初步審查同意后,在60天內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評審,對照任務書(合同)約定審查項目完成情況,形成驗收意見。
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包括預驗收和驗收兩個環節。預驗收由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通過預驗收的項目,應根據預驗收意見修改完善,并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報經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部科技司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
(一)未能完成項目全部研究內容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存在較大瑕疵,專家認為需要較長時間補充完善的;
對于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司局或業務主管司局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研究內容完成度不足80%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有弄虛作假和剽竊其他研究成果行為的;
(三)首次驗收被確定為“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再次驗收仍不滿足通過驗收條件的。
對于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下一年度不得承擔項目,項目負責人下三年度不得承擔項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歸檔工作,并應在科研項目通過驗收評審后30天內完成項目歸檔。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司局匯總項目成果,并商業務主管司局按部政務信息公開要求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項目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權屬、運用和管理按照《交通運輸行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交科技發﹝2010﹞78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司局、業務主管司局及財務審計司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選擇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項目主管司局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戰略規劃政策項目管理文本格式
附件1.wps
附件1-1(立項建議).docx
附件1-2(項目申請書).doc
附件1-3(任務書).doc
附件1-4(驗收申請).docx
附件1-5(驗收完成).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