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適用范圍的復函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適用范圍的復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適用范圍的復函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適用范圍的復函
保監廳函〔2017〕97號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適用范圍界定的請示》(中銀保險報〔2017〕3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一條僅適用于對直接保險業務辦理再保險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財產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