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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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機構:
為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兒園的監管,促進幼兒園規范辦園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制定了《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8日
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各地加強和改進對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園規范辦園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快樂成長,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幼兒園督導評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評促建。推動各地加強對薄弱幼兒園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引導幼兒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保育與教育質量。
(二)客觀公正。以幼兒園實際情況為依據,督導評估程序透明,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注重實效。強化督導評估結果運用,為幼兒園提供指導和幫助,為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督導機構對面向3-6歲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幼兒園(班、點)實施的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應以薄弱幼兒園為重點。
第四條 督導評估周期為3-5年。在一個周期內,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幼兒園(班、點)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與方式
第五條 督導評估以《幼兒園工作規程》為基本依據,內容重點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
(一)辦園條件:主要考察幼兒園辦園資質、辦園經費、規模與班額、園舍與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和圖書等情況。
(二)安全衛生:主要考察幼兒園安全和衛生制度、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風險管控、校車及使用情況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兒園教育理念與目標、教育內容與形式、教育計劃與方案、活動組織實施、師幼關系等情況。
(四)教職工隊伍:主要考察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數量及資格資質,教職工專業成長,師德師風建設和權益保障等情況。
(五)內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兒園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經費管理與使用、招生、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等情況。
第六條 督導評估的方式主要是現場觀察、問卷調查、座談訪談、資料查閱和數據統計等。
第三章 督導評估組織實施
第七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評估周期制定本縣(市、區、旗)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計劃,指導幼兒園進行自評,并對幼兒園辦園行為實施督導評估,具體程序如下:
(一) 印發督導評估通知。教育督導機構向幼兒園發出書面督導評估通知,并向社會公示。
(二)幼兒園自評。幼兒園在接到督導評估通知后,按要求開展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教育督導機構。
(三)實地督導。教育督導機構成立督導組,對幼兒園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幼兒園辦園行為進行實地督導評估。
(四)結果反饋。督導評估結束時,督導組向幼兒園口頭反饋督導評估意見,并聽取幼兒園的說明和申辯。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組報告、幼兒園自評報告和社會公眾意見,形成督導意見書,發送幼兒園。
(五)幼兒園整改。幼兒園根據督導意見書,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按要求將整改情況報教育督導機構。
(六)復查。教育督導機構督促指導幼兒園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復查。
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幼兒園督導評估情況,形成督導評估報告,并上報市級教育督導機構。
第九條 市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所轄縣(市、區、旗)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督促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幼兒園辦園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加強對無證幼兒園的監管和分類治理,經整改后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許可證,整改后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締。匯總全市(地、州、盟)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市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并報省級教育督導機構。
第十條 省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對全省(區、市)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督促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按要求開展督導評估工作。匯總全省(區、市)幼兒園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形成省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并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家督學和專家,采用隨機抽取督查對象、隨機選派督查人員的“雙隨機”方式對部分省(區、市)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專項督導情況、省級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形成國家督導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各地可以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
第四章 督導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將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報告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督導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作為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兒園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各地依據本辦法,對督導評估為辦園行為規范的幼兒園,特別是薄弱幼兒園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扶持,并及時總結、推廣幼兒園規范辦園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 督導評估結果應作為幼兒園年檢、確定級類和園長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指標與要點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6500/201705/W02017051549211880976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