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粵法經請字第1號《關于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本院《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向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預收案件受理費,是按照當事人爭議財產的價額或金額計算的。沒有僅就程序問題向當事人預收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議,并依法作出裁決,屬于程序審理,不涉及實體問題。因此,不存在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就管轄權異議不服原審裁定上訴后,上訴審法院向上訴人預收案件受理費問題。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中,要詢問當事人。但鑒于當事人就管轄權問題提起的上訴,仍屬于程序審理,如果二審法院合議庭經閱卷審查,認為事實清楚,可以不經詢問當事人而作出裁定。
此復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 (89)粵法經請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自鈞院1987年7月21日《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頒發以來,我省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遇當事人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均按《解答》第二項關于“受理該案的法院在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之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本法院對該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裁定”的規定,就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作出書面裁定。但目前此類案件的數量不少。一方面在時間、人力和財力上給人民法院特別是二審法院增加了大量負擔,另一方面又難于約束和制裁其中的濫用訴權行為,不利于依法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我們意見,二審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1)可參照《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管轄權爭議案件的上訴人預收受理費。收費標準與其他二審案件相同。經審理,維持原裁定的,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撤銷原裁定的則將預收的訴訟費退回上訴人。當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內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原審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2)經閱卷,二審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不必詢問當事人的,可逕行裁定。
當否!請批復。
198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