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要求,為加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在總結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修訂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43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5月23日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素質,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資產評估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資產評估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
資產評估師英文為: Public Valuer (簡稱 PV)。
第五條 通過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達到承辦法定評估業務的要求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承擔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增設珠寶評估專業,其資格名稱為資產評估師(珠寶)。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以下統稱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第八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制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確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監制,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資產評估師名單,并實時更新。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資產評估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資產評估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跟蹤國內外評估技術方法和評估市場的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
(三)運用評估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資產評估業務;
(四)獨立解決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通過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經濟系列相應級別職稱擇優聘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負責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資產評估實務(一)》和《資產評估實務(二)》4個科目。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條 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考試設《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珠寶鑒定與評估》《珠寶評估實務》4個科目。其中《資產評估基礎》和《資產評估相關知識》2個科目納入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珠寶鑒定與評估》和《珠寶評估實務》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珠寶評估鑒定與評估》和《珠寶評估實務》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五條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4年內,參加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條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或者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實務(一)》《資產評估實務(二)》3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產評估專業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基礎》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相關知識》《資產評估實務(一)》《資產評估實務(二)》3個科目的考試。
(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基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珠寶鑒定與評估》和《珠寶評估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第八條 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確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參加2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2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年或者2年內取得應試科目的合格成績,方可取得相應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為保證資產評估師考試科目名稱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17年度考試報名時,應按如下要求進行:
(一)在2017年以前,已按照原《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取得部分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人員,可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報考:
1.2017年度繼續按照原考試科目要求參加剩余科目的考試,考試結束后仍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有效成績按照以下對應關系轉換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為一個滾動周期的辦法管理;
2.2017年度申請參加新科目考試,有效成績按照以下對應關系轉換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為一個滾動周期的辦法管理。
原考試科目 現考試科目
《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基礎》
《資產評估實務(二)》
《資產評估》
《機電設備評估》
《建筑工程評估》 《資產評估基礎》
《資產評估實務(一)》
《資產評估實務(二)》
《財務會計》
《經濟法》 《資產評估相關知識》
(二)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科目報名參加考試。
自2018年起,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科目和要求進行。
第十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考試管理機構有關考試報名的規定辦理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中、高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人社部發〔2013〕36號)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