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接受外僑遺贈法律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接受外僑遺贈法律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接受外僑遺贈法律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接受外僑遺贈法律程序問題的批復
1989年6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復字第13號函關于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遺贈案件的請示,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零四次會議討論認為,可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闊的遺產代管部門,比斯闊將自己的個人財產遺贈給寧俊華、李成海,符合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寧、李二人領受遺贈財產的請求應予允許。如經告知,遺產代管部門仍阻礙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寧俊華、李成海則可以遺產代管部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