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7年5月23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不按照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的”修改為“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不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
二、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