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9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7年5月23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引航員”。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