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7年5月23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從事國內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通知船舶經營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刪去第四十二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