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6月26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寧法研字第5號請示收悉。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1號《國務院關于切實抓緊抓好糧食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國發[1986]96號《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中有關規定,簽訂糧食定購合同,催收國家定購糧,追究拒交國家定購糧行為人的責任,均屬國家行政職權范圍。雖某些地區將農民應上交國家的糧食定購數額寫入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這并不影響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向農民征收定購糧。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同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是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屬于國家計劃定購,除依法減免外,應作為義務完成定購數額。因此,對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定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 (89)寧法研字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區,農民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拒絕承擔交納國家征購糧的現象較多。對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如何處理,基層人民法院持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催交國家征購糧屬行政職權范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一種意見認為,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行為,應受法律保護,發生糾紛后,任何一方起訴,人民法院都應受理。我們同意后一種意見,是否妥當,請指示。
198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