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
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
司法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編辦、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編辦、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7月13日
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公證法》、國務院2000年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和《司法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關于推進公證機構改革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圍繞全面依法治國對公證服務的新要求,堅持《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基本定位和國務院2000年批準確立的公證機構事業體制改革方向,按照中央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的精神和要求,深化公證機構體制改革,抓緊將行政體制公證機構轉為事業體制,創新優化事業體制公證機構體制機制,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證服務的新需求。
(二)基本原則。堅持創新發展。把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作為推進公證工作改革的發力點,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增強公證機構發展活力,提高公證服務水平,健全公證服務體系。
堅持依法改革。根據《公證法》對公證機構和公證服務的定性,按照中央關于推進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健全公證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堅持分類指導。指導地方根據公證工作實際和公證機構體制現狀,按照改革總體設計制定具體方案,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穩慎推進,不搞“一刀切”。
堅持統籌兼顧。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公證機構改革配套政策,統籌推進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創新優化事業體制公證機構體制機制、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
(三)工作目標。現有行政體制公證機構2017年底前全部改為事業體制;事業體制公證機構的編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扶持保障公證機構發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證事業發展的制度和政策環境日益優化,公證機構人員積極性進一步調動,發展活力進一步增強。
二、抓緊將行政體制公證機構轉為事業體制
(四)限期按時完成。按照既定部署,采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推進的方式,抓緊將現有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2017年底前,現有行政體制公證機構全部改為事業體制。
(五)加強編制保障。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科室的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時,可新設事業單位,也可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一定區域內合并設立。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時,原有行政編制通過置換的方式核撥事業編制。原使用的行政編制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收回統籌使用,其中政法專項編制由中央編辦商司法部統籌用于加強司法行政系統重點急需領域工作力量。
(六)妥善安置人員。改革中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公證員,選擇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保留其公務員身份及工資、福利和養老、醫療保障待遇。選擇留在改革后的公證機構工作的,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不保留公務員身份。
(七)加強財政保障。對改革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公證機構,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政策規定,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
三、優化事業體制公證機構體制機制
(八)科學合理劃分公證機構類別。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劃入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事業法人的屬性。
(九)落實公證機構自主管理權。深化公證機構內部運行機制改革,保障其依法決策,獨立自主辦理業務并承擔責任。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應從執業公證員中選任。落實主任負責制,明確公證機構的用人自主權,公證員和其他輔助人員由公證機構根據業務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證機構法人財產制度,確保公證機構財務自主權和財產不被無償調用。
(十)創新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證業發展需求的編制管理制度,對劃入公益二類的公證機構實行備案制。
(十一)完善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證機構公益屬性和社會功能,體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要求的公證機構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公證機構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自主進行分配。實行靈活多樣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對于業務發展較好、績效考核優秀的公證機構,可以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給予適當傾斜。
(十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事業體制公證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公證機構運營成本及利潤的核算制度。具備條件的公證機構實行企業化財務管理制度。
四、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
(十三)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堅持高標準、高起點,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合作制公證機構。合理確定合作制公證機構的設立條件,積極探索創新公證機構組織形式,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證機構,進一步增強公證工作活力。
(十四)加強監督管理。加強質量監管,健全完善公證執業日常監督管理體系,完善公證機構內部風險防控機制,推進質量標準化建設,確保公證質量。明確合作制公證機構設立原則、設立條件、議事規則、合作人權利義務、財產歸屬、終止與清算等事項,規范合作制公證機構收入分配、財務開支、資產管理等制度。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明確工作責任。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司法廳(局)主要負責同志要作為推進改革的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本地區改革實施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制定本地區改革具體實施意見,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改革措施。
(十六)加強工作協調。加強司法行政部門與機構編制、財政、人社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符合公證業發展要求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完善事業體制公證機構聘用制度、收入分配激勵機制、職稱評定制度,繼續做好公證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障工作,加強事業體制公證機構經費保障。
(十七)穩妥推進改革。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公證工作實際,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和改革時間表,完善改革過渡有關政策,依法依規、穩妥有序推進本地區公證機構改革,確保公證機構業務不斷、隊伍不亂、人心不散。做好改革后公證機構的資產、檔案承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嚴禁借推進改革突擊進人和提拔干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吞、私分國有資產。對因改革政策執行不到位、工作不力、處置不當而引發不穩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