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沿海省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沿海省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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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水[2017]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內沿;瘜W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1年第38號),進一步規范新增運力綜合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沿海省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7月25日
沿海省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內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船舶運力的良性發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新增國內沿海省際化學品運輸船舶運力(以下簡稱新增運力)綜合評價,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部令 2016年第7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內沿海化學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 2011年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增運力的范圍包括:
1.已取得國內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在現有運力的基礎上,申請新增運力(含國內新建、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轉入國內運輸,省內運輸轉省際運輸,從境外購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國家有關國內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設企業或現有企業擴大經營范圍相應申請新增運力!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新增運力綜合評價的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綜合評價規則
第四條 每年3月底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開展國內沿;瘜W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分析,深入分析市場運力供求狀況,廣泛聽取意見,研究確定當年的新增運力總規模和優先發展船型等,引導市場運力發展。
第五條 新增運力綜合評價原則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進行。特殊情況下,根據航運市場的變化可增加綜合評價的頻次。申請新增運力的企業,應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遞交申請(包括本辦法第四章中有關材料)。
申請新增運力企業如發生下列情況將不予安排參加綜合評價:
1.近兩年內企業經營的船舶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責任事故的。
2.近三年內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運力許可的。
第六條 綜合評價采取綜合評價專家會的方式集中進行,評價意見由綜合評價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集體研究確定。
1.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建立沿海省際水路運輸管理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并在每次綜合評價會前,按照第九條確定的回避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員兼顧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技術服務機構和航運企業等相關方面專家。
2.由專家組成員從專家組中推薦組長一名,負責主持本次綜合評價審查。
3.新增運力評價的總得分包括基本分(最高分值為110分)和附加分,其中附加分包括加分項和扣分項,最高分值分別為30分和40分。
專家組各專家按照新增化學品、液化氣船舶運力綜合評價表(見附件)分別打分,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取平均分為企業的最終評分。
基本分和扣分項之差達到75分的企業,取得本次新增運力排序資格;基本分和扣分項之差未達到75分的企業,喪失本次新增運力排序資格。
4.取得本次新增運力排序資格的企業,按照總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優先獲得運力分配;若在該年度內兼并其他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運輸企業,可以優先獲得1艘本年度建議優先發展的船型運力(計入當年行業新增運力總規模),如還需申請新增運力的,按照總得分排序確定。
5.取得本次新增運力排序資格但沒有通過本次運力評價的企業,如參加下次新增運力申請,必須重新參加評價。
6.當年行業新增運力的總規模,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實行總量控制。為鼓勵化學品、液化氣運輸行業規;⒓s化發展,總得分最高的申請企業,最多可獲得不超過本年度新增運力剩余規模35%的運力。后續企業根據剩余運力額度依次分配運力,剩余運力額度不足時,原則上每家企業只能獲得1艘船舶運力。
第七條 綜合評價流程
1.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確定綜合評價會的時間,根據抽取專家情況按照就近、交通便利、降低成本的原則確定會議地點。
2.在綜合評價會議前2個工作日內隨機抽選評價專家,專家抽選應盡可能應用信息化手段。
3.綜合評價會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召開。具體審核評價工作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專家組集體審核企業申請材料,集體討論研究,各專家獨立打分,現場宣讀評價分數,專家組組長負責起草新增運力專家組評價意見,經全體專家同意后簽字確認。
4.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在綜合評價會后3個工作日內將綜合評價結果和有關情況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天,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接收投訴意見。
5.對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調查核實。對投訴問題查實、影響評價結果的,及時糾正,按前后遞補原則,重新確定本次新增運力排序企業名單,并辦理新增運力審批手續。
第八條 所有通過評價并得到主管部門新增運力批準的申請公司,如果新增運力比批準運力載重噸增加或減少10%-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新增運力變更手續,載重噸增加或減少超過20%的,須重新參加新增運力評價。不論何種原因,申請公司對獲準的有效運力只能申請變更一次;超過一次的,應重新申請綜合評價。
第三章 專家管理
第九條 抽取參加綜合評價的專家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綜合評價專家組:
1.在申請新增運力企業工作或所在企業與申請新增運力企業有投資隸屬關系的。
2.被暫停綜合評價專家資格的。
第十條 專家應按照本辦法,對企業申請文件和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
第十一條 在綜合評價會議開始前,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專家透露任何參評企業信息,不得向任何專家透露其他參評專家信息,不得向參評企業透露任何參評專家信息。參評專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請企業和其他參評專家的信息。綜合評價會議期間,參評專家應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企業或與參評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透露評價信息。
第十二條 參加綜合評價的專家和企業如發現有關人員存在不公正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報告。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專家庫專家進行調整,保證專家庫專家結構合理、素質優良。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核實后可以暫停其專家資格:
1.一年之內兩次被抽取,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綜合評價活動的;
2.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不參加綜合評價活動的;
專家在一定時期內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評價活動的,應提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經核實后可以取消其專家資格:
1.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價活動的;
2.評價期間私下接觸新增運力申請企業的;
3.收受新增運力申請企業財物或其它好處的;
4.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評價情況和資料的;
5.在評價過程中出現明顯不公正評分行為的;
6.由于健康等個人原因,不能勝任評價工作的;
7.曾因在綜合評價或其他類似評價、評審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新增運力綜合評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生產經營、船隊規模、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狀況、潛在市場貨源分析及新增運力資金安排等情況;
(二)企業合法經營、信譽信用、船員職業保障等情況;
(三)安全管理體系、應急體系建設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企業應確保上述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無法評價的項目,視為此次申請無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在開展運力綜合評價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及專家組成員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長執行的,重新公布。具體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解釋。
附表: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