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復函
1989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高法經字[1989]第02號和[1989]豫法經字第4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開封市農機局勞動服務公司與航天部陜西紅川機械廠、陜西化學動力實驗所聯營合同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鑒于開封天豫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聯營三方依法向開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該局審核后準予成立并發給了營業執照。為便利訴訟,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本案由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