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釋〔2017〕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1988年至2013年期間單獨發布的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廢止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布前的行政行為不服,在決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進入再審程序的,除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抵觸外,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第十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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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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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法院 │ 1992年1月2日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關于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 法行復[1992]1號 │ 藥品管理法》相沖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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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 │ │
│ │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地方 │ 1993年3月11日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
│ 2 │ 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和行政法規不 │ 法函[1993]16號 │ 漁業法》相沖突 │
│ │ 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 │ │ │
│ │ 復函(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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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1998年2月18日 │收容審查制度已廢止, │
│ 3 │對廣東省高院[1997]粵高法行請 │[1998]行他字第4號 │ 答復不再適用 │
│ │ 第3號請示問題的答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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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1998年7月7日 │其解釋的《草原防火條例》│
│ 4 │關于對雇工引起草原火災的,可否追 │[1998]法行字第4號 │相關內容已修改、答復 │
│ │ 究雇主的連帶經濟責任的答復 │ │ 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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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 │ │
│ 5 │ 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鄉政府申請 │ 1998年11月16日 │ 情況已變化,實際已失效│
│ │執行農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款行政 │ 法函[1998]117號 │ │
│ │ 決定案件的復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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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1998年11月19日 │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 │
│ 6 │ 關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 │ [1997]法行字批27 │ 答復不再適用 │
│ │ 件是否需要復議前置問題的答復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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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1999年8月16日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
│ 7 │對《關于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 │ 法行[1999]4號 │ 公證法》相沖突 │
│ │ 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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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1999年10月18日 │ │
│ │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教養行政案 │ │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 │
│ 8 │ │ [1998]法行字第16號│ 答復不再適用 │
│ │ 件是否遵循《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 │ │ │
│ │ 本原則的請示的答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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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
│ 9 │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福建省 │1999年10月21日 │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
│ │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 │行他[1999]25號 │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 │
│ │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的答復意見 │ │ 施細則》相沖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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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
│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2000年1月24日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
│ 10 │ 關于胡家興與胡家華土地權屬糾紛 │ 行他[1999]10號 │ 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
│ │ 申訴案的請示報告的答復 │ │ │
│ │ │ │ 解釋》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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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
│ 11 │ 關于對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如 │ 2000年4月19日 │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 │
│ │ 何確定監督檢查主體的答復 │ 法行[2000]1號 │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 │
│ │ │ │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 │
│ │ │ │的復函》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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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 │
│ │ 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教養行政 │ 2000年12月11日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 │
│ 12 │ 案件時就有關實體問題能否進行審 │行他[2000]第12號 │ 答復不再適用 │
│ │ 查的電話答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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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2003年12月31日 │ 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 │
│ 13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適用 │ [2003]行他字第23號│公司法》的相關內容代替 │
│ │ 中有關清算問題請示的答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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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5年7月21日 │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 │
│ 14 │ 關于能否對僅有一次盜竊行為的公 │ │ │
│ │ 民實施勞動教養問題的答復 │[2005]行他字第8號 │ 答復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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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7年12月3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
│ │ 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 │ │ │
│ 15 │ 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 │ [2006]行他字第17號│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 │
│ │ 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 │若干問題的規定》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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