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后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后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后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后能否由縣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復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經復字第79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詢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安徽省五河縣城郊區公所是五河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五河縣城郊貿易公司因違法經營被撤銷后,已由五河縣政府有關單位組織專案組對該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和處理。因此可由五河縣人民政府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至于五河縣人民政府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則要看五河縣城郊區公所是城郊貿易公司的開辦單位還是審核單位:如確是開辦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六條,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僅是審核單位且審核不當,則應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如僅是審核單位或主管部門,且并無審核不當,則不承擔經濟責任。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區公所開辦的企業倒閉以后,能否由縣政府作為被告”的請示報告
(1987年11月11日) 〔1987〕經復字第7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87年2月19日受理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移送的南京市鼓樓區物資站(以下簡稱物資站)訴安徽省五河縣城郊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鋼材購銷合同糾紛案。該案因訴訟主體難以確定,辦案受阻,特向你院請示。現將該案的基本案情和我院的意見報告如下:
1984年9月14日和9月24日,物資站與貿易公司在南京簽訂了兩份鋼材購銷合同,由貿易公司供給物資站250噸鋼材,總價款323000元。合同簽訂后,物資站按約于1984年9月15日、10月12日兩次將全部貨款匯給了貿易公司。貿易公司收款后根本無貨供給,在物資站的追要下,后退回了10萬元貨款,余款223000元一直未退。物資站多次催款不成,于1986年11月22日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樓區法院在查明貿易公司已被撤銷后,便依法將訴訟狀送達給該公司的主管部門安徽省五河縣城郊區公所,要求其依法應訴。城郊區公所于1986年12月19日以“原城郊貿易公司是以該公司負責人許林個人承包的獨立核算單位,其債權債務應由該公司自己負責。該糾紛不屬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管轄”為由拒絕應訴。鼓樓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對該案有管轄權,但鑒于本案訴訟標的額較大,案情復雜,于1987年2月19日將此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院立案后進行了審理。經查,貿易公司系五河縣城郊區公所企業辦事處在1983年辦的集體性質的企業,1984年7月22日又將該企業與許林簽訂了承包協議。許林承包以后,由于該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買空賣空、違法經營,公司承包人許林又在經營活動中犯有貪污罪行。1985年4月27日,縣委常委在聽取關于貿易公司的情況匯報后,決定成立由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延壽、縣檢察院檢察長胡開延、縣工商局副局長歐佩錄三人負責的“城郊區貿易公司專案組”。同一天,縣公安局將許林收容審查(許林因貪污罪,于1986年被五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4月30日,縣工商局又依法吊銷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同時查封了該公司。專案組經過6個多月的內查外調,查明:貿易公司共有債權64萬余元,債務81萬余元,資不抵債。專案組追回了7萬余元的債款以及貿易公司尚存的物資交給了區公所。此外,將貿易公司用物資站17萬元貨款買的4000噸煤交給了貿易公司的債權人五河縣物資局。對其他外地債權人卻未依法償還。
鑒于貿易公司已經倒閉,南京市中院的承辦人員先后5次去五河縣找當地的有關領導,要求先確定本案的訴訟主體,即該案是區公所應訴還是由五河縣人民政府應訴?但這一問題至今仍未解決。
區公所認為:它盡管是貿易公司的主辦單位,但它本身是縣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法律上不具備獨立法人的資格,沒有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能力,且貿易公司倒閉后,其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均由縣政府負責處理,區公所未介入清理,不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應由縣政府應訴。縣政府則認為:區公所是貿易公司的主管部門,專案組追回的7萬余元債款及貿易公司尚存的物資交給了區公所,理應由區公所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由于在訴訟主體問題上區公所和縣政府互相推諉,致使這起糾紛案件至今無法審理。
根據上述情況,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貿易公司已經倒閉,五河縣城郊區公所雖是該公司的主辦單位,但它是縣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具備獨立法人的資格。因此,它不能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五河縣人民政府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對其派出機關所進行的活動應承擔責任。而且在貿易公司倒閉后,亦出面進行過清算處理。據此,五河縣人民政府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負民事連帶責任。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