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通知
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通知
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辦械管〔2017〕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醫療器械分類管理,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界定工作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總局令第15號)、《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5號)、《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修正案》(總局令第30號)、《關于發布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的通告》(總局通告2014年第8號)、《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6840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及分類界定通知等文件判定產品類別。對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等文件的醫療器械,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類別確認的,申請人應當通過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標管中心)分類界定信息系統提出分類界定申請,具體流程見附件。
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等文件的醫療器械是指未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全新產品;或者與已上市產品相比,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使用部位或技術特點、預期目的等發生了影響產品分類的實質性變化,根據《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等文件難以確定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
(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申請人提出的產品分類界定申請進行審查,經綜合判定確定類別或提出預分類界定意見。對經審查可以確定為《分類目錄》等文件中產品的,直接在分類界定信息系統告知申請人產品類別;對經審查認為屬于新研制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文件中的醫療器械的,應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分類目錄》等文件提出預分類界定意見,通過分類界定信息系統將相關資料提交至標管中心,并將紙質版資料寄送至標管中心。
(三)標管中心負責對進口及港、澳、臺產品的分類界定申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預分類界定意見的分類界定申請組織研究審核。
標管中心對進口及港、澳、臺產品的分類界定申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預分類界定意見的分類界定申請組織審核后,認為屬于《分類目錄》等文件中的醫療器械的,標管中心直接在分類界定信息系統告知申請人分類界定結果;認為屬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文件中的醫療器械的,組織醫療器械分類技術委員會相關專業組研究提出產品分類技術建議,標管中心復核后在分類界定信息系統告知申請人。標管中心應當自其受理分類界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類別確認工作。需要補充資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如申請人未按要求提交補充資料,或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標管中心將退回申請。補充資料及專家研討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
(四)醫療器械分類界定信息系統由標管中心負責建設、維護。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標管中心出具的分類界定結果可供申請人、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等適時查詢。
二、涉及類別確認的其他情況
(五)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在技術審評中發現產品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文件中,或者未經分類界定信息系統告知分類界定結果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等,結合技術審評判定產品類別,對于無法確定類別的,應當會同標管中心確定在審產品的管理類別;省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將產品分類有關情況上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程序辦理。
(六)對于日常監管、稽查、投訴舉報中涉及產品類別確認的,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必要時,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向總局提出分類界定請示,并提供用于支持分類的相應詳細資料及預分類界定意見,由總局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組織標管中心研究確定。
(七)申請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的醫療器械的分類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中的規定辦理。
(八)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界定按照藥械組合產品有關規定辦理。
三、分類目錄調整
(九)標管中心將適時建立公開的分類目錄數據庫,并基于產品上市信息及既往分類界定確認的結果,經對產品名稱及描述、預期用途、產品類別、分類編碼等內容進行梳理歸納,維護分類目錄數據庫。
(十)總局相關部門、單位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可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等情況,提出對《分類目錄》調整的意見并反饋標管中心。標管中心對醫療器械的風險變化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組織醫療器械分類技術委員會提出對醫療器械管理類別調整的建議和意見,經總局審核后,由標管中心對分類目錄數據庫進行調整。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械〔2013〕36號)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5〕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工作流程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21日
附件: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工作流程.docx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0r3Bxsb30LW31sDgvee2qLmk1fB97PMLmRvY3g=.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