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
國發〔2017〕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國門安全和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是實現質量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預防和有效控制質量安全風險,是加強全面質量管理、促進質量提升、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的重要途徑,是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對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質量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經過不斷探索實踐,我國基本建立起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以下簡稱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監管體系)并初具成效,但還存在信息采集渠道有限、評估能力不足、預警制度不健全、處置機制不完善、社會共治有待加強等問題。現就進一步完善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風險管理為主線,以保障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和促進質量提升為核心,持續推動質量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安全為本,嚴守底線。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始終強調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確處理質量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對質量安全問題“零容忍”,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安全風險的底線。
預防為主,防控結合。始終把質量安全風險預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積極實施風險監測、預警前置和教育引導等措施,構建遞進式、立體化預防體系,實現質量安全風險早發現、早研判、早預警、早處置,有效預防、系統應對。
創新引領,科學決策。充分利用風險管理前沿技術和現代科技手段,打造風險管理大數據平臺,推動“互聯網+監管”,科學研判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不斷提升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決策的準確性、科學性、有效性、權威性。
開放共享,共治聯動。深入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健全部門間執法協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聯防聯控水平,實現社會共同治理和共享發展。
(三)工作目標。
力爭在“十三五”期間,通過完善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監管體系,建立全國數據集成的風險信息平臺、權威的風險評估中心、暢通的風險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建立健全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國門安全,預防和保護社會公眾免受質量安全風險傷害,為民生保障與經濟發展提供高質量供給。服務產業轉型升級和外貿健康發展,科學指導風險防控決策,精準、及時、有效運用技術性貿易措施。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加強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1.實施風險監測計劃。制定、發布全國統一的國家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從口岸到市場的風險監測工作,針對影響人體健康、財產安全、環境安全等風險因素開展抽查檢測,系統和持續地監測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學危害、生物危害、環境危害等質量安全風險,依法發布質量安全監測結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要求執行。(質檢總局牽頭,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拓寬風險信息采集渠道。運用移動互聯技術,完善消費者投訴和企業報告渠道。實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風險信息報告制度。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主動報告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持續開展輿情信息收集。建立質量安全傷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調查制度。加強內外貿結合商品市場、電子商務、邊境貿易等重點領域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興市場等重點區域的假冒偽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加強國際交流,開展雙邊、多邊質量安全信息通報、調查合作。(質檢總局牽頭,農業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完善風險監測基礎保障。依托中國電子檢驗檢疫主干系統,加快建設全國數據集成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平臺。面向主要貿易國家和地區,統籌全國重點口岸區位優勢,突出重點產業和新興業態,規劃布局一批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點。(質檢總局負責)
4.構建風險信息共享交換機制。發揮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進出口商品相關數據。加強口岸安全聯合防控,推動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平臺與口岸風險布控中心對接,構建全國一體化的風險監測數據共享與交換機制。推動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傷害信息通報協作,加快實現與商品相關的傷害報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信息的共享。準確掌握商品設計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據。(質檢總局牽頭,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口岸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科學優化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5.推動風險評估機構發展。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國家級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設立國家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規劃建設一批國家級質量安全風險驗證評價實驗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搭建科研平臺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開展風險消減有效性評價和技術咨詢,推動社會評估機構健康有序發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要求執行。(質檢總局牽頭,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6.推進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強化先進信息技術應用,規范質量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與評價程序,研究科學實用的風險評估方法,開發智能化評估模型,加快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標準制定,培育專業化人才隊伍。完善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推動其參與制定風險監測計劃等管理決策,開展獨立咨詢和專項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揮風險驗證評價實驗室作用,提升風險評估基礎性研究能力,探索風險驗證與缺陷評價,強化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相關技術支持。(質檢總局牽頭,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認監委、國家標準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7.強化風險評估結果應用。充分發揮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前置作用,形成多形式、多維度的成果。為制定風險監測計劃、發現與規避潛在危害因素、制定風險處置措施提供支持;為制修訂法律法規和制定管理政策提供參考。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客觀評價我國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水平。(質檢總局牽頭,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著力完善質量安全風險預警。
8.實施風險預警分級。健全風險預警等級劃分標準和動態調整規則,按照質量安全風險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風險預警分為I(特別嚴重)、Ⅱ(嚴重)、Ⅲ(較重)、Ⅳ(一般)四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警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分類實施風險預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目標對象、預警范圍等,對需實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應措施的,發布風險警示通報;對需提醒生產經營者及時采取風險消減措施的,發布風險警示通告;對需實施強制性措施控制風險和危害,并及時警示消費者的,發布風險警示公告。(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完善風險預警發布規則,明確時限、權限、流程、渠道及發布程序,規范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范圍、警示事項等發布內容,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制定重大風險預警快速發布預案,I級風險預警由國務院授權進出口商品質量主管部門發布,Ⅱ級、Ⅲ級、Ⅳ級風險預警由進出口商品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發布。探索實施精準推送,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等方式,豐富發布手段,暢通查詢渠道,提高公眾對風險的認知度。(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快速實施質量安全風險處置。
11.健全快速反應措施。綜合運用降低信用等級、追溯調查、缺陷召回、加嚴監管、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查封扣押、退運、暫停銷售、銷毀等手段,實施與風險預警等級相適應的全國一體化快速反應措施,及時開展效果評價,動態調整風險等級直至解除相關措施。落實口岸安全聯合防控機制,強化執法協作,實現從口岸到市場的全過程有效風險防控。探索實施不合格進口商品口岸調離質量擔保措施。(質檢總局牽頭,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強缺陷進口商品召回。完善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規,逐步擴大召回商品覆蓋范圍,實施進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開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調查、評估和處置,強化召回后續監管和效果評價。落實企業召回主體責任,鼓勵制造商、進口商開展主動召回,對隱瞞缺陷或不按規定召回的,嚴肅追究責任。(質檢總局牽頭,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強化質量信用激勵懲戒。加快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將企業質量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及風險消減義務履行情況納入質量信用管理,推動將質量信用信息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持續推進質量失信聯合懲戒,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強化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懲治。引導媒體和公眾參與監督,鼓勵同業監督、獎勵業內舉報。建立質量安全違法“黑名單”,加大曝光力度,強化聯合懲戒,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強制退出制度,依法從嚴懲處相關企業和責任人。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樹立質量安全示范標桿,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建設專業執法稽查隊伍。(質檢總局負責)
充分發揮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作用,推進執法監管、行業管理、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健全跨國境的打假執法協作和海外維權援助機制。對假冒偽劣行為高發領域和區域,堅持線上線下治理相結合,完善專項整治和隨機抽查監管機制。(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加強重點領域質量安全公益訴訟工作。檢察機關依法在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司法機關與監管部門的協作,充分發揮公益組織、公職律師的作用,增強公益訴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共同懲治危害健康安全、財產安全、環境安全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完善口岸風險應急處置。重點關注進出口大宗資源性商品、危險貨物、固體廢物等商品的安全風險,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強化應急物資準備和演練,開展應急響應和聯動協作,提高口岸風險應急處置能力。(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口岸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注重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結果運用。
17.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大向企業通報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評估報告的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缺陷消除、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進,提升質量水平。督促進出口商品生產經營者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落實商品質量驗收、檢驗檢測、安全認證、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務等責任的制度。嚴格質量安全責任追究,落實風險信息或重大質量事故的企業報告和風險消減義務,依法承擔質量安全侵權賠償責任。(質檢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密切跟蹤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動態變化,評估其對我國相關產業造成的影響,做好預警、咨詢、評議等應對工作。摸底排查國內外同類產業質量技術水平差距,發揮標準、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的支撐作用,加強質量安全數據積累,推動制定符合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充分利用世貿組織多邊機制,強化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磋商和貿易爭端解決。發揮全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強部門間協調溝通,形成應對合力。積極參與或主導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加強雙邊與區域合作交流。(質檢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國家標準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動態調整法定檢驗目錄。明確必須實施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調整程序,建立目錄內商品調出機制,并根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結果,實施動態調整。以高風險商品和高風險項目為內容制定法定檢驗目錄,優化目錄結構,原則上不對一般出口工業制成品實施出口法定檢驗。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做好法定檢驗目錄外商品監督抽查,強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結果公開。(質檢總局牽頭,商務部、海關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20.改革檢驗檢疫監管模式。落實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大對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的支持力度。堅持風險評估前置原則,依據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商品質量狀況評價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結果,對一般風險商品,優化監管流程;對存在安全隱患和假冒偽劣風險的商品,實施有效的監管介入,綜合運用抽查、檢驗、驗證、采信與合格保證等多種合格評定方式,實施差異化監管。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入境驗證監管制度。(質檢總局牽頭,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認監委、國家口岸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加快完善第三方檢驗結果采信管理。全面復制推廣第三方檢驗結果采信,做好制度安排,制定并發布全國統一的采信要求。科學運用風險評估結果,動態調整采信的商品類別和檢驗項目。鼓勵符合資質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實施被采信機構信息公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追責和違規信息披露,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公平公正、富有活力的檢驗檢測市場秩序。積極探索合格評定結果國際互認。(質檢總局牽頭,國家認監委、國家標準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22.探索開展質量安全追溯。鼓勵企業健全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逐步統一生產、流通、消費、檢驗檢測等環節的數據標準。綜合運用物聯網、移動終端等載體,對食品、消費品、醫療器械等重點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動健全從生產、檢驗、物流、銷售、使用到維修保養等全生命周期追溯鏈條,開展公共溯源服務試點。(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限要求。精心實施,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積極推進改革任務落地。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跟蹤分析和通報,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審計署、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法制建設。做好法律制度安排,加強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明確生產經營者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履行風險信息報告以及風險消減等義務,保障監管部門履行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等職責。獎勵業內舉報,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據。(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落實經費保障。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提升監管能力,加強口岸查驗設施建設,切實保障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監管工作開展。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做好宣傳引導。加強質量提升宣傳教育,開展全國“質量月”、“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題活動,宣傳部門、網信部門、新聞媒體等要大力普及質量安全法律知識,加強輿論熱點引導,提升公眾依法維權、理性消費能力,營造全社會重視、支持進出口商品質量提升的良好氛圍。(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國務院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