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7〕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現就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重要意義
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多措并舉,有序推進,全國失業保險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區差距逐步縮小,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為兜牢民生底線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關系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關系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對于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要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穩運行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失業保障水平,切實保障好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二、科學合理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失業保險金具體標準,要統籌考慮失業人員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和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安全,堅持“保生活”和“促就業”相統一,既要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又要防止待遇水平過高影響就業積極性。各省要在確保基金可持續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當提高失業保障水平,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各省要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加大對基金支撐能力弱的統籌地區的支持力度。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直接關系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失業人員的關心關懷。各地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精心實施,對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會同財政廳(局)要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