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6號
《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 軍
2017年9月21日
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號公布)
為了推進大陸與臺灣交流合作、密切兩岸人員往來、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和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決定對《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臺灣居民獲準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咨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臺民事案件,代理涉臺民事案件的范圍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規定!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實務訓練以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代理有關涉臺民事案件的訓練為主,并遵守有關實習規定和紀律。”
三、本決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發布)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