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東營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東營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96號
《東營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9月19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豪志
2017年9月24日
東營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管理實行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建筑垃圾處置工作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牽頭,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參與的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h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物價、稅務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
第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包括轉運站)設置規劃,確定點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八條建設(拆除)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第九條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依法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
處置核準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地址、運輸單位、運輸時間、路線、消納場所或者回收利用場地名稱等事項。
第十條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閉、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與防塵、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綠化等防塵抑塵措施。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納入項目經理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筑垃圾管理人員,監督建筑垃圾裝載,保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等。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規;洜I,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且外觀、標識統一的適度規模運輸車輛;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有密閉設施;
(四)運輸車輛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納入城市管理數字化監控平臺進行統一監控;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六)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實行運輸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納入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防止環境污染;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第十六條在運輸建筑垃圾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二)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嚴禁超載、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或者污損、遮擋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通行證;
(四)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露、遺撒;
(五)將建筑垃圾運送至依法設立的消納場所或者回收利用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等。
建筑垃圾處置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經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批準;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等;
(四)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三)設置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網的計量設備,實現垃圾數量、運輸車輛等的實時傳輸;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筑垃圾的,應當提前報告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因道路建設、堆坡造景、填海工程等需要對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由相關單位進行申報,經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啟用。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指定的地點集中堆放。
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應當對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并及時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集中清運、處置。
第三章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對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供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納入建筑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范圍、綠色建材推廣目錄、《山東省重點節能技術、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
財政部門應當利用各級財政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城市道路、公路、鐵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骨料和填墊材料。
第四章綜合監管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批后監管,可以委托價格機構測算并公布建筑垃圾運輸市場平均成本,作為施工單位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協商定價的參照;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核發道路臨時通行證等;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建筑垃圾處置納入招投標監管,落實建筑垃圾處置費納入工程預算,將施工單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納入建設信用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核發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對運輸單位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數字城管系統建立建筑垃圾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消納場所等有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處置的申請、核準信息納入平臺。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將與建筑垃圾管理有關的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與建筑垃圾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控、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查處違法行為,解決突出問題。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綜合評價體系,按照統一組織、分項負責的原則,定期組織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進行管理考核,加強監督管理,完善退出機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建筑垃圾的運輸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倒、所堆垃圾每立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以及在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消納場擅自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對投訴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運輸種植土和其他散裝物料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二、四項、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市屬開發區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范圍內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作,并依法對轄區范圍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