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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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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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預〔2017〕133號
有關中央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要求,適應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改革的新情況和進一步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我們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財企〔2011〕31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財 政 部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6〕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中央部門及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含投資運營公司,下同),以及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含國務院直接授權的投資運營公司,下同)。
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包括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金融企業(含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三條 財政部為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中央單位(包括有關中央部門和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下同)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并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各中央單位負責審核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預算支出計劃,并匯總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各中央單位監管(所屬)中央企業負責測算和申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并報中央單位審核。
第四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范圍
第五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中央企業上交,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第六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由財政部組織中央單位根據中央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以前年度結余結轉資金等測算編制。
第七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規模,由財政部根據預算收入測算情況以及上年結轉收入情況確定,并組織有關中央單位細化編制。
第八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注資的方式,引導中央企業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戰略,將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三)其他支出。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調整。
第三章 編報內容與程序
第九條 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國資國企改革精神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政策要求,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通知,開始下一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通知要求,組織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編報支出計劃建議。
第十條 中央單位監管(所屬)中央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并于每年8月底以前報中央單位,同時抄報財政部。其中: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計劃建議,根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計劃建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中央單位具體工作部署和中央企業章程、發展戰略、投資運營規劃、投融資計劃等編制。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出計劃文本。
1.中央企業基本情況。
2.支出計劃概述,包括政策依據、支出規模、資金籌集方案、承擔主體、實施方案和要實現的政策目標等。
3.支出績效目標,包括實施期(年度)績效目標及指標設置情況等。
4.中央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二)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財預資企01表),反映中央企業按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及其他支出,下同)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情況;
2.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表(財預資企02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3.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績效目標表(財預資企03表),反映實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計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第十二條 中央單位對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編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進行審核匯總,并編制本單位預算初步安排建議,于每年9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中央單位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報告。
1.中央單位監管(所屬)中央企業的整體情況簡介,包括企業戶數、經營狀況、行業分布和企業國有資本經營狀況等;
2.預算編制的組織及企業編報情況;
3.預算編制的說明及依據,對中央企業支出計劃和績效目標的審核、調整情況,以及據此形成的中央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4.年度預算支出規模,以及功能分類、經濟分類情況。
(二)中央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中央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財預資01表),反映中央單位監管(所屬)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匯總情況;
2.中央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表(財預資02表),反映中央單位監管(所屬)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3.中央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表(財預資03表),反映中央單位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績效目標的審核調整情況。
(三)中央企業編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附件形式)。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結合國家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財政部對中央單位報送的預算初步安排建議進行審核,結合績效目標審核意見和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測算年度支出預算控制數,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控制數下達給中央單位。
第十五條 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的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及改革發展進程等,細化編制支出預算和支出績效目標,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將預算建議草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單位預算建議草案,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說明。
1.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重點;
2.預算編制范圍;
3.預算編制情況說明,包括收支預算總體情況和收入、支出預算具體編制說明;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表(財預資總01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匯總情況;
2.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財預資總02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情況;
3.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財預資總03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匯總情況;
4.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表(財預資總04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5.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批復表(財預資總05表),反映審核調整后的支出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第十七條 財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將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批;經國務院批準后,隨年度預算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審核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20日內向中央單位批復預算。中央單位應當在接到財政部批復的本單位預算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批復預算。
第十九條 各中央單位及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復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和數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程序報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中央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另有具體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318號)相應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1:xxxx年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附表2:xxxx年中央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附表3:xxxx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