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管理,維護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專門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和審核等內容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單位。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劃指導和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地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劃指導和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新聞輿論工作的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嚴格遵守互聯網內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推動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六條從業人員應當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樹立群眾觀點,堅決抵制不良風氣和低俗內容。
第七條從業人員應當恪守新聞職業道德,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認真核實新聞信息來源,按規定轉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杜絕編發虛假互聯網新聞信息,確保互聯網新聞信息真實、準確、全面、客觀。
第八條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有償新聞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和審核等工作便利從事廣告、發行、贊助、中介等經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網絡輿論監督等工作便利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活動。
第三章 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第九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對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和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主辦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對所在地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和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其他單位主辦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以及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地方頻道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按要求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組織開展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第十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加強培訓管理,自行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初任培訓、專項培訓、定期培訓等工作,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每三年不少于40個學時。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所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每年不少于40個學時的教育培訓,其中關于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的教育培訓不少于10個學時。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馬克思主義新聞觀,黨和國家關于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新聞輿論等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關法律法規,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等。
第十三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自行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有關情況納入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該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第四章 從業人員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建立健全從業人員準入、獎懲、考評、退出等制度。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勞動人事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要求,定期報送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并及時報告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第十五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建立從業人員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對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培訓經歷和獎懲情況等進行記錄,并及時更新、調整。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屬地從業人員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并將更新、調整情況及時上報上一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和黑名單。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以及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新聞輿論領域有關方針政策的行為的,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其所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進行約談,督促該單位對有關人員加強管理和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發現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對其給予警示、處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并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管理要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十七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的從業情況納入對該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對從業人員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導致其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暢通社會公眾監督舉報的渠道。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或宣傳管理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不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黨務、人事、行政、后勤、經營、工程技術等非直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