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于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于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于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于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局: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已于9月1日開始實行。為了加強訴訟費用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屬于國家規費。考慮到目前財政困難,撥給法院的業務經費還不能完全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暫不上交財政,以彌補法院業務經費的不足。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法(司)發〔1985〕23號”文件的規定,掌握使用所收的訴訟費用。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收的訴訟費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給高級人民法院,用以統一購置必需的業務設備和適當補助其它困難地區法院的業務經費。
四、各級人民法院對于訴訟費用的收支,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訴訟費用收支等情況。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一并下達執行,并將實施辦法報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備案。
六、本規定自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