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定西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 3 號
《定西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2017年3月8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曉明
2017年3月16日
定西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法制機構可以對其進行法制審核。
第四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參與審核。
第五條 下列事項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本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范圍內,根據工作實際,適當調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類別和范圍。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簽發前,由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送法制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承辦機構提交本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審核報告1份;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書1份;
(三)擬作出決定的主要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材料;
(四)擬作出決定的程序材料;
(五)經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復印件;
(六)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適用情況,法制機構審核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核審表。
(七)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作出機關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領導審批及集體討論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
(七)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執法主體資格;
(二)執法人員資格;
(三)執法權限;
(四)執法程序;
(五)執法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
(六)執法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
(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執法主體規定的其他內容。
(九)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
(十)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中,審核人員有權調閱被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對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執法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發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退回補充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的,可以書面申請法制機構復審一次。經復審,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仍不同意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本機關負責人,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通過后應當及時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工作人員、法制機構審核人員以及作出執法決定負責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