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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84-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檔案局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檔案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一: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1984年1月4日)

    一、總 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的重要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依據和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文書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要根據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結案到歸檔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批復等)和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審級改變的案件另行編號。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都必須用毛筆或鋼筆書寫、簽發,由審判庭經辦案件的書記員負責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前由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立卷質量的檢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經辦書記員應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訴訟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在案件辦結以后,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條 卷內訴訟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為備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夾在已裝訂好的卷內。
    第六條 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已轉化成為審判案件的,或經審判監督處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訴,其形成的訴訟文書材料,應按審判案件的立卷標準立卷。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刑、民申訴或人民來信,可以不立卷歸檔。(1)不屬法院業務范圍歸口交辦的人民來信;(2)答復來信來訪人到有關法院直訴的信件或記錄;(3)詢問一般法律手續問題的來信來訪;(4)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5)內容、地址不清的申訴信件;(6)確系精神病人的來信;(7)刑、民案件申訴中內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項由有關業務單位自行處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條 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 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移送書;(4)起訴書正本;(5)起訴書附件;(6)閱卷筆錄;(7)準備庭筆錄;(8)送達起訴書筆錄;(9)審問筆錄;(10)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1)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的有關材料;(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審判筆錄;(15)審判庭詢問證人筆錄;(16)辯護詞、公訴詞;(17)合議庭評議筆錄;(18)案情報告;(19)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20)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原本和正本;(21)宣判筆錄;(22)判決書和裁定書等送達回證;(23)抗訴書;(24)移送上訴案件報告或上訴案件移送書;(25)上級法院退卷函;(26)上級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27)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28)贓、證物移送清單和處理手續材料;(29)備考表;(30)卷底。
    第十條 一審刑事案件中關于死刑、死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按第九條的(1)至(22)排列后繼續排列:
    (1)上報死刑、死緩復核函(報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3)退卷函;(4)執行死刑命令;(5)對死刑執行前驗明正身筆錄;(6)執行死刑筆錄;(7)執行死刑布告簽發稿;(8)執行死刑報告;(9)死刑案犯執行前后照片;(10)對死刑犯家屬領取骨灰或尸體的通知;(11)尸體處理登記表。
    第十一條 刑事二審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訴或抗訴移送書;(4)一審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5)上訴書、抗訴書;(6)答辯狀;(7)一審案情綜合報告;(8)閱卷筆錄;(9)準備庭筆錄;(10)審訊筆錄;(11)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票等;(13)審判庭審判筆錄;(14)審判庭詢問證人筆錄;(15)案情綜合報告;(16)合議庭評議筆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19)宣判筆錄;(20)退卷函;(21)送達回證;(22)執行通知書回執(釋放證回執);(23)備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條 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訴狀或口訴筆錄;(4)立案通知書(通知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5)應訴通知書回執;(6)答辯書;(7)詢問筆錄;(8)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9)調解材料和調解筆錄;(10)準備庭筆錄;(11)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鑒定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調解書、撤訴書;(18)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9)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20)宣判筆錄;(21)送達回證;(22)上訴書;(23)上級法院退卷函;(24)上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正本;(25)證物處理手續材料;(26)執行手續材料;(27)備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條 民事二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訴移送書;(4)原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5)上訴書;(6)答辯狀;(7)閱卷筆錄;(8)詢問筆錄;(9)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0)調解筆錄;(11)撤訴書;(12)準備庭筆錄;(13)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原本和正本;(19)宣判筆錄;(20)送達回證;(21)備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條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中沒有列舉的訴訟文書材料,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順序排列。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申訴案件、復核案件和加減刑案件的文書材料,可參照上述排列順序整理。
    第十五條 集團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廣、具有群眾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問題,也有只屬于個人責任的問題,案件形成的材料較多,其組卷辦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礎上,屬于共同性的問題立成綜合卷,屬于個人責任問題的分別單獨建立分卷。其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參照一審案件的排列順序處理。
    第十六條 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省、市、自治區法院系統實際工作的需要,自行決定。

    四、立卷編目
    第十七條 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張編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卷底、備考表不編頁碼。頁碼編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字體要整齊、清楚。
    第十八條 要認真登記好卷內目錄。一份訴訟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判決書、裁定書的原本和正本編一個順序號。卷內目錄應按卷內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張號,字跡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條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都要用毛筆或鋼筆逐項填寫齊全,書寫要工整。其中結案日期填寫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裝訂
    第二十條 裝訂前要做好訴訟文書材料的檢查。對破損或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和復制。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當譯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屬物都要剔除干凈。
    第二十一條 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每卷以二百張左右為宜,過多時應按形成的順序分冊訂卷。
    第二十二條 卷宗必須用線繩三眼至五眼裝訂牢固,不要漏訂。長度應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材料,要單獨立卷,不要與公安機關預審卷、檢察機關起訴卷混訂或合訂。
    第二十四條 卷宗裝訂以后,應檢查文件材料有無漏訂現象,然后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紙,并用承辦書記員名章加蓋騎縫。

    六、歸 檔
    第二十五條 要在案件結案以后的一個季度內歸檔。案卷要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見,向檔案室移交,并辦好交接手續。凡立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有關書記員負責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條 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相檔案,應在每盤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并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二十七條 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在證物袋上寫明名稱、數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保存的,應當另行包裝,注明所屬案件的年度、審級、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征等,隨同本案卷宗歸檔。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物,因不適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經領導批準銷毀或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贓、證物執行工作或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卷宗,可以在執行完畢后附入原卷歸檔。需要長期執行的,可用原收案號立執行卷,執行完畢后,并入原卷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已歸檔的審判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書材料時,必須征得檔案人員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的質量。

    七、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高級人民法院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補充辦法。

    附二: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1984年1月4日)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管理,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訴訟檔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記錄,又是做好審判工作的依據和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工作是審判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實做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檔案(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相材料),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嚴守檔案機密,積極提供利用,為審判工作和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檔案處,高級人民法院設檔案科,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設檔案機構或專職人員。其任務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本院的檔案,并開展利用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各審判庭訴訟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三)進行檔案的鑒定工作;
    (四)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檔案處、科(室)應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應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檔案工作情況;
    (五)領導交辦的有關檔案工作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檔案干部隊伍建設。要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配備好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教育檔案干部熱愛本職工作,并保持其相對穩定。
    第六條 各地人民法院的檔案工作接受同級地方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檔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條 檔案處、科、室要積極主動組織好訴訟檔案的歸檔工作。隨時了解案件的歸檔情況,對已辦結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辦人員及時立卷歸檔。接收檔案時,必須逐卷查點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提出的要求,檢查案卷質量,符合要求的,進行接收。
    第八條 對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據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年度、審級、案號分別在檔案目錄簿冊上登記。登記要準確,字體要工整。
    第九條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蓋“歸檔”章,以區別于未歸檔的案卷。
    第十條 歸檔后的案卷,分別根據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年度、審級、案號的順序排列,放進卷柜保管。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由于審級改變或其他原因形成幾個案號的案卷,應合并保管。并卷原則是,再審卷并入一審或二審卷,申訴卷并入審級卷,近年申訴卷并入早年申訴卷。案卷合并時,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記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關的案號。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都要根據檔案的情況,編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檢索工具。

    三、檔案的調借和查閱
    第十三條 本院審判庭的案件承辦人因辦案需要,可以調借本單位歸檔的檔案,有明文規定須經領導批準者除外。非歸檔單位因工作需要調閱訴訟檔案,要有一定的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公安、檢察機關調借案件檔案,應根據正式調卷函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出手續,并規定調借期限。其他外單位調借時原則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經院領導批準。借出時,要點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據并限期歸還。
    調借的檔案,不得轉借其他單位或其他人員使用。
    第十五條 外單位查閱訴訟檔案,應憑縣團級以上單位的公函(縣內憑鄉以上單位的公函),并經領導批準,方得查閱,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案卷不得查閱,必須查閱時,要經院領導批準。案件辯護律師需要查閱已經歸檔的案卷,應通過該案件承辦審判員辦理。摘抄卷內材料,只能摘抄判決書、裁定書和有關結論性文件。如須摘抄其他材料,應經辦公廳、室主任同意。對摘抄的材料,要進行審查、簽章。
    第十六條 外單位來函索要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外調要求,按規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該單位派人閱卷。
    第十七條 調閱或借出的訴訟檔案要按時催還。還回時如發現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刪、污損等情況,應報告領導并及時追查。
    第十八條 檔案處、科、室應設閱卷室,接待院內外查卷人員閱卷,以利于保密和監督。
    第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確保國家機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檔案或擴大利用范圍,不得向他人泄露檔案的內容。

    四、檔案的鑒定和移交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由辦公廳、室主任、審判人員和檔案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逐案進行審查。審查鑒定后檔案的存毀問題,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區劃變動,涉及檔案交接時,都應做到交接手續清楚,有據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亂。

    五、檔案的保管和防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改善檔案保管的物質條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庫房和購置必要的卷柜等設備,并逐步采用先進技術,以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隨卷歸檔不能附卷的證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應標明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案號,并在卷內備考表記明其保管處所,以備查調。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相檔案,應單獨存放,非經院長批準不得調用。
    檔案庫房要專用,不要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為便于查找案卷,檔案柜上應附有指引卡,標明存放檔案的年度、審級和案卷起止號碼。
    第二十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要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清點,發現案卷丟失應向領導匯報,并積極主動地查找。
    第二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必須愛護檔案,發現破損、蟲蛀、鼠咬、變質或字跡模糊,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補、粘貼、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必須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認真搞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蟲(鼠)、防高溫、防光、防塵等工作。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注意通風,下班前要進行安全檢查。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器材質量。嚴禁在庫房周圍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辦好接交手續。

    六、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高級人民法院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補充辦法。

    附三: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1984年1月4日)

    一、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參照有關法律,結合各類案件的性質、社會影響、情節輕重、刑期長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制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簡稱《保管期限表》)。
    二、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記錄和重要依據。它反映了人民法院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科學地鑒定和保存好訴訟檔案,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應當從政治、經濟、科學研究等方面,從歷史和現實使用價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個案件的作用,劃定其保管期限。
    三、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凡屬本院審判活動形成的需要長遠利用的訴訟檔案,劃為永久保管。凡屬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需要查考使用的訴訟檔案,劃為長期保管,保管時間為60年。凡屬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需要查考利用的訴訟檔案,劃為短期保管,保管時間為30年。
    具體案卷保管期限的劃定,參照《保管期限表》辦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贓、證物,除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退還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權益憑證,在結案后,除應當退還當事人或當事單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時間與案卷劃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證物,不宜于長期保管的(如血衣、兇器等),在沒有新的規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號《關于刑事案件中證物保管問題的批復》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規定處理。
    五、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每個案件終審判決結案后的下一年起算。一個人民法院審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審、再審、申訴、加減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應以最后終審結案的下一年作為起算的時間;如屬于不同的保管期限,應以其中最長的保管期限為保管期限。
    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刑、民案件,在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當事人繼續申訴形成的檔案,可合并原審案卷保管,保管期限與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的申訴檔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關規定劃定保管期限。
    六、對保管期限屆滿的訴訟檔案,應以辦公廳、室主任(未設主任的以主管秘書)為主,和審判人員、檔案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逐案進行鑒定。對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案卷,可以采取提高一檔(如短期改為長期)的辦法延長其保管期限。
    七、經鑒定確定銷毀的訴訟檔案,銷毀前要把其中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取出一份,按年度、審級整理立卷,隨有關年度編號,劃為永久保管。
    八、對決定銷毀的檔案由檔案部門編造銷毀清冊,經本院院長審查批準,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后,由檔案人員和指定的監銷人共同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報告的銷毀清冊立卷存檔。
    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

    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1984年1月4日)
    一、刑事訴訟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國際間諜和侵犯領空、領海的案件;
    2.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3.領導或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或叛亂的案件;
    4.投敵叛變情節嚴重或聚眾叛亂的案件;
    5.聚眾劫獄或組織越獄的反革命案件;
    6.為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供給敵人物資的案件;
    7.國民黨派遣、潛伏的特務分子和歷史特務的案件;
    8.反革命集團的案件;
    9.組織、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壞的案件;
    11.劫持船艦、飛機、火車、電車、汽車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殺人的案件;
    13.漢奸、戰犯、托派的案件;
    14.罪行嚴重的惡霸地主、土匪、流氓頭子,反動會道門頭子的案件;
    15.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在國內外和所轄地區有影響的案件;
    16.重大的政治騙子的案件;
    17.重大的偷越國(邊)境的案件;
    18.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案件;
    19.偽造、盜竊、搶劫、非法毀滅國家公文(檔案)情節嚴重的案件;
    20.放火、爆炸、決水、投毒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1.破壞交通工具、設備、動力設備、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案件;
    22.責任事故、技術事故造成嚴重傷亡和嚴重后果的案件;
    23.非法制造、搶奪、盜竊和私藏槍枝彈藥的重大案件;
    24.貪污、瀆職、行賄、受賄、慣竊、慣騙、盜竊、搶奪、搶劫、詐騙、敲詐勒索、高利貸等情節嚴重的案件;
    25.走私、販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以及走私、販私、投機倒把集團的案件;
    26.偽造、販賣國家貨幣、支票、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案件;
    27.重大的偷稅、抗稅的案件;
    28.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抗震、優撫、救濟款物情節嚴重的案件;
    29.重大的盜伐、濫伐林木的案件;
    30.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
    31.報復陷害或捏造罪名、誣告陷害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32.倒賣金銀、外幣、盜運、盜賣或故意破壞珍貴文物,制造、販運、販賣毒品的重大案件;
    33.販賣人口,強迫、教唆、容留婦女賣淫,私設妓院和解放初期查禁妓院時因老鴇嚴重虐待妓女判刑,能反映一定的社會歷史情況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
    34.強奸、奸淫幼女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的案件;
    35.嚴重催殘虐待婦女、兒童、老人的案件;
    36.搶劫公私財物致人重傷、死亡情節嚴重的案件;
    37.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鬧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8.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流氓集團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39.司法干部瀆職的案件;
    40.涉外案件和影響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41.黨、政、軍、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中職務相當于縣、團級以上的干部犯罪的案件;
    42.工礦、企業、事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中副總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以及中學校長的犯罪案件;
    43.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藝術界、少數民族、華僑、起義人員在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44.省、市、自治區以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犯罪案件;
    45.省、市、自治區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46.經省、市、自治區黨委審批的案件;
    47.建國以來歷次政治運動(如土改、鎮反、肅反、三反、五反、社會主義改造、反右派、四清等)中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8.“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所在地區屬重大的“打砸搶”案件;
    49.體現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受獎政策的重大案件;
    50.特赦案件;
    51.敵偽逆產的案件;
    52.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判例和批準類推的案件;
    53.經過復查甄別平反的冤案、假案、錯案;
    54.無被告人供述,證據確鑿,處以刑罰的案件;
    55.直接證據不足,間接證據充分,經批準下判的疑難案件;
    56.反革命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普通刑事犯罪判處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5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包括判處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免予刑事處分以及緩刑或僅有反革命身份不以反革命論處)的案件;
    2.一般政治騙子的案件;
    3.一般偷越國(邊)境的案件;
    4.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案件;
    5.一般制造、搶奪、盜竊、私藏槍枝彈藥的案件;
    6.一般走私、販私、投機倒把的案件;
    7.假冒商標、違犯國家專賣法令的案件;
    8.一般倒賣金銀、外幣、盜運、盜賣文物,制造、販運、買賣毒品的案件;
    9.偽造或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的案件;
    10.非法捕撈、狩獵的案件;
    11.破壞選舉的案件;
    12.一般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案件;
    13.一般破壞社會秩序的案件;
    14.一般流氓集團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15.聚眾賭博情節嚴重的案件;
    16.制造、販賣假藥、淫書、淫畫、淫穢聲像的案件;
    17.神漢、巫婆造謠、詐騙的案件;
    18.一般民族、宗教的案件;
    19.一般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的案件;
    20.一般貪污、瀆職、受賄、慣騙、慣竊、偷稅、抗稅、高利貸的案件;
    21.省、市、自治區以下縣、(市、區)以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
    22.一般神職人員犯罪的案件;
    23.建國以來政治運動(如土改、鎮反、肅反、三反、五反、社會主義改造、反右派、四清等)中的一般案件;
    24.被告在逃處理財產的案件;
    25.除上述各條外,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6.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的偷渡、行賄、盜竊、搶奪、搶劫、詐騙、賭博、斗毆、傷害、侵占、盜伐林木、妨害經濟管理秩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案件;
    2.虐待、遺棄、妨礙婚姻家庭的案件;
    3.破壞軍婚的案件;
    4.一般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交通肇事、過失傷害的案件;
    5.一般性偽造文書、證件或私刻公章的案件;
    6.判處徒刑不滿五年或判處免刑、緩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免予刑事處分的案件中,涉及民事訴訟,執行需要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8.未決犯死亡終止審理的案件;
    9.外單位囑托執行、發回重新偵查、轉出、撤訴終止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動產權益糾紛的案件;
    2.重大的繼承糾紛的案件;
    3.勞資糾紛、破產還債、鋪底權、房纖(掮客)等糾紛反映一定的社會歷史情況有代表性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五萬元以上的案件;
    5.經濟合同糾紛重大的涉及面廣的案件;
    6.有關加工訂貨、統購包銷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
    7.當事人一方在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中職務相當于地、師級以上干部的案件;
    8.當事人一方為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的民事案件;
    9.當事人一方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藝術界、少數民族、華僑、起義人員在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當事人一方為全國或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關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國或省、市、自治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國內外影響較大的經濟案件和公證案件;
    15.當事人一方居住國外或港、澳、臺缺席判決的案件;
    16.貫徹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債務、房屋租賃、典當回贖等需要長期執行的案件;
    2.重大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3.一般析產、繼承糾紛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案件;
    5.疑難的離婚和離婚涉及子女財產的案件;
    6.贍養、扶養案件中需要長期供養生活費的案件;
    7.按缺席判決或判決、調解后有反復的案件;
    8.處理無主財產、無人繼承財產以及銀行聲請破箱的案件;
    9.公證案件中提存保管財產、聲請保管證據、公證離婚和結婚、執行許可、委托、契約、合同、繼承、收養子女、證明關系的案件;
    10.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債務、買賣、合同、賠償、公益物品返還糾紛的案件;
    2.一般家庭糾紛(包括簡易的析產、繼承)的案件;
    3.一般離婚案件;
    4.贍養、子女撫養、生活費已執行完畢的案件;
    5.房屋欠租、遷讓、強占公房、修繕糾紛的案件;
    6.涉及選民名單的案件;
    7.調解、撤訴、終止和移送其他單位處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刑、民申訴(來信、來訪)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申訴,經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調查或調卷審查后,作出判決或裁定的申訴案件;
    2.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經直接調查或調卷審查,轉交原審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調查處理或重新審理,予以改判或宣告無罪的申訴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經上級人民法院調查或調卷審查后,提出意見轉交下級人民法院處理,下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申訴案件;
    2.當事人長期不服判決的刑、民申訴案件;
    3.事實一時難以查清、處理無結果的申訴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案件的卷宗短期保管:
    1.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來信或判決書直接答復當事人服判的申訴案件;
    2.轉下級人民法院處理已報處理結果,或未報處理結果當事人未再申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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