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
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
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6年12月30日
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文化服務活動,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圖書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劇院、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機構、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以及與公共文化服務相關的其他場地、建筑物等設施。
第四條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眾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公共文化服務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狀況和公眾實際需求,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和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機構、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工作,實現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均等化。
第九條新建居民生活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公共文化設施。
改建居民生活區可以通過整合資源等方式提供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充分利用豐富的特色文化資源,建設具有展示、宣傳、教育等功能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一條政府興辦的公共圖書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機構、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二條政府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不低于五十六個小時;
(二)群眾藝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每周開放時間不低于四十二個小時;
(三)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機構、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五日。
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政府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公共文化服務事項或者暫時停止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七日以便于知曉的方式公布。因突發情況導致的服務變更,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在公共文化設施顯著位置向公眾公示服務指南、服務內容、免費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
公共文化設施提供收費項目的,應當在公共文化設施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人員、設施,確保公眾和公共文化設施安全。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十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數字化、信息化等便捷方式,提供文藝演出、作品創作、讀書看報、展覽展示、娛樂休閑、文化培訓等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共享。
第十七條鼓勵社會力量興建、捐建公共文化設施,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和冠名等方式提供或者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給予資助、補貼、獎勵。
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志愿者服務機制,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公共文化志愿服務。
第十九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使用、培訓和激勵等制度,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機構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及其所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配備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必要時可以吸收社會力量補充公共文化服務隊伍。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縣級以上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從業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十五日,鎮(街道)、村(社區)文化工作專兼職人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五日。
第二十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制度,形成政府、專家、社會共同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監督管理體系。
第二十二條侵占、破壞公共文化設施的,由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政府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將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