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決須于判決載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訴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決須于判決載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訴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決須于判決載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訴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決須于判決載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訴的命令
194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華北人民法院業已結束。今后京、津兩市人民法院須于判決書后載明:“如不服本判決,得于判決送達后××日內(民事判決20日,刑事判決1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轉送上級法院”等字樣,使當事人得知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為要。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