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
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1號
--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共中央宣傳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11月29日
財政部關于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決定,并經中共中央宣傳部同意,對《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在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原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化事業建設費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