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7〕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職能,統一裁判尺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開放型經濟的發展,現就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8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本轄區級別管轄標準,除于2011年1月后經我院批復同意的外,不再作為確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依據。
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審判庭或專門合議庭審理: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或者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二)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出資、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合并、分立、解散等與該企業有關的民商事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
(五)信用證、保函糾紛案件,包括申請止付保全案件;
(六)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七)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但當事人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八)跨境破產協助案件;
(九)民商事司法協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前款規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及環境公益訴訟。
三、海事海商及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適用本通知。
四、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商事案件參照適用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不適用本通知。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