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
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號
為進一步提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能力,提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促進貿易便利化,結合前期試點情況,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決定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擴大到浙江寧波出口加工區、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阿拉山口綜合保稅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上海閔行出口加工區、郴州綜合保稅區、遼寧大連出口加工區、福州保稅港區、福州出口加工區、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無錫高新區綜合保稅區、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鎮江綜合保稅區、淮安綜合保稅區、吳江綜合保稅區1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建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退出機制(適用范圍包括前期試點的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滿36個月的企業可申請退出試點。退出試點后,恢復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非試點企業稅收政策且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點。
申請退出試點企業應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遞交退出試點申請,啟動退出試點工作。試點企業在退出前,應結清稅款,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對區內企業退出試點前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予抵扣或退還,轉成本處理。退出試點的企業,除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外,不得領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除以上調整外,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其他內容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的有關規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