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農業部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8年 第1號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已經農業部 2017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2018年1月15日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駕駛證是指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需持有的證件。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管理,其所屬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承擔駕駛證申請受理、考試、發證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原則。
農機監理機構在辦理駕駛證業務時,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期辦結。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辦理業務的場所公示駕駛證申領的條件、依據、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內容,并在相關網站發布信息,便于群眾查閱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業務,完整、準確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以及經辦人員等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由農業部制定。
第二章 申 請
第七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申請考取駕駛證。
第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準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輪式拖拉機,代號為 G1;
(二)手扶拖拉機,代號為 K1;
(三)履帶拖拉機,代號為 L;
(四)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代號為 G2(準予駕駛輪式拖拉機);
(五)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代號為 K2(準予駕駛手扶拖拉機);
(六)輪式聯合收割機,代號為 R;
(七)履帶式聯合收割機,代號為 S。
第九條 申請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 4.9以上;
(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 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領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五)醉酒駕駛依法被吊銷駕駛證未滿5年的;
(六)飲酒后或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銷駕駛證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銷駕駛證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領駕駛證,按照下列規定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境外人員,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初次申領駕駛證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身體條件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證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駕駛證。
申領駕駛證的,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符合駕駛證申請條件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受理并在20日內安排考試。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提供網絡或電話等預約考試的方式。
第十六條 駕駛考試科目分為:
(一)科目一:理論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科目三:田間作業技能考試;
(四)科目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考試內容與合格標準由農業部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2年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未在 2年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第十八條 每個科目考試1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當場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預約后再次補考,每次預約考試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九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場公布,并出示成績單。成績單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簽名?荚嚥缓细竦模瑧斦f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應當在 2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準予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考試員證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條 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農機監理機構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機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副頁簽注期滿換證時間。
第二十四條 駕駛證有效期為 6年。駕駛人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時,應當隨身攜帶。
駕駛人應當于駕駛證有效期滿前 3個月內,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駕駛人身份證明;
(二)駕駛證;
(三)身體條件證明。
第二十五條 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人身份證明和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 駕駛證記載的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或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駕駛人應當及時到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人身份證明和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換證條件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換發駕駛證,并收回原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駕駛證遺失的,駕駛人應當向駕駛證核發地或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人身份證明。
符合規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發駕駛證,原駕駛證作廢。
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證。
第二十九條 拖拉機運輸機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在接到公安部門通報后,應當通知駕駛人在15日內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
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的1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四考試。
第三十條 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駕駛證失效,應當注銷:
(一)申請注銷的;
(二)身體條件或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駕駛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死亡的;
(五)超過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七)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駕駛證的,應當公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注銷駕駛證未超過2年的,駕駛人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申請恢復駕駛資格,辦理期滿換證。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換證、補證、注銷業務。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時,除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經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 駕駛證的式樣、規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一致,按照農業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執行。相關表格式樣由農業部制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應當撤銷駕駛許可,并收回駕駛證。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證明還包括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明。
住址是指: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上記載的住址。
現役軍人、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等的身份證明和住址,參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身體條件證明是指:鄉鎮或社區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包含本規定第九條指定項目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18年 6月 1日起施行。2004年 9月21日公布、2010年 11月 26日修訂的《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2006年 11月 2日公布、2010年 11月 26日修訂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