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于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等18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山東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若干規定》等4件省政府規章失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http://www.shando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802111530525592551.pdf
2.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章
http://www.shando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80211153053300978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