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9號
《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2017年12月22日
《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2017年12月22日
濟南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一般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
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暴雨、暴雪、干旱、雷電、大風、冰雹、大霧、高溫、寒潮、道路結冰、霜凍、臺風、沙塵暴等。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五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堅持及時、規范、準確、無償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建立暢通、有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渠道,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
第七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信息傳遞、應急聯絡等工作。
第八條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責負責本級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依照職責和權限統一向社會發布。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條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并指明氣象災害預警區域。
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氣象臺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氣象臺應當依托氣象監測網絡,加強災害性天氣動態監測,依據氣象監測信息,對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進行研判,確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級別,依照權限及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與氣象臺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合作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和傳播渠道。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臺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標明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氣象臺名稱、發布時間和氣象災害預警區域。
廣播電臺、電視臺、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要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政府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鄉水務、農業、教育、衛生計生、安監、林業和城鄉綠化、旅游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各有關部門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向本行業、本系統傳播,并組織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時研判氣象災害可能對本地區、本行業造成的影響,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機場、車站、廣場、高速公路、大型商場、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公告欄、城市移動電視等信息接收與播發設施,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八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以及在社區設立的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活動或者服務場所的管理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傳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煤礦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野外作業等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行業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工作制度,安排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渠道暢通。
第二十條農村偏遠地區應當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對于居住分散、處于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盲區的村(居)民,村(居)委會應當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一條鼓勵社會組織、機構和個人通過微信、微博、QQ等信息傳播方式,以轉發的形式及時、準確、規范地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二條氣象臺應當依據氣象監測動態以及變化趨勢,及時對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進行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更新或者解除時,氣象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合作單位。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非氣象臺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出現重大失誤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未按照規定或者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