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58號《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8年1月17日
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2002年12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公布根據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國家、省駐青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全市統籌建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生育保險享受條件和待遇。
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經辦管理工作;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具體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衛生計生、財政、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繳納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執行。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財政核撥正常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收支統管的原則列入單位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產生的利息等收益應當轉入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市、區(市)財政按照平均負擔的原則給予補貼。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在本市從業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的。連續繳費期間因故中斷不超過2個月并及時補繳的,可以計入連續繳費期限。
畢業當年度參加生育保險的各類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轉業或者復員一年內參加生育保險的軍轉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以及符合重點人才引進條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繳費后生育的,從繳費次月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一條 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以及實施上述手術引發的并發癥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女職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
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妊娠期合并癥及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當地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協議管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計生部門制定。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名單。
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協議婦幼保健機構、協議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選擇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服務范圍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信息聯網。職工生育的,由本人持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施行流產、引產等計劃生育手術的,由本人持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到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進行生育保險待遇確認。
在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發生的需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社會保險管理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