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于海田
2017年12月29日
淄博市快遞網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快遞網點的建設和運營,加強快遞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寄遞安全,提升快遞服務水平,推動快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網點,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在本市轄區內設置的經營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快遞網點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快遞網點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安全、準確、快捷、方便的寄遞服務。
第五條 市及市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快遞網點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企業加強快遞網點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對快遞網點實施監督檢查;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的快遞網點實施監督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對其設置的快遞網點應當履行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設置的快遞網點的時間、地點、人員等有關信息報郵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快遞網點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從事快遞業務。
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對其設置的快遞網點安全運營負責,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檢查記錄。
第九條 快遞網點應當具有獨立空間,配備必要的業務設施和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監控數據應當接入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條 快遞網點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范圍、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渠道、損失賠償辦法、投訴處理辦法、收寄驗視制度、實名收寄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以及《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和《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等。
第十一條 快遞網點收寄、分揀、存儲快件不得露天作業。嚴禁拋扔、踩踏、坐壓等可能造成快件損毀的行為。
第十二條 快遞網點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 快遞網點應當嚴格執行實名收寄制度。寄遞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信息、物品信息進行核實登記后方可收寄。
快遞網點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商業樓宇、住宅小區等應當為快遞收投服務提供通行、臨時停車等便利。
第十五條 快遞網點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快遞服務。用戶對快遞網點業務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 快遞網點撤銷或者停業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撤銷或者停業后3日內報郵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快遞網點撤銷或者停業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對其已經收寄和尚未投遞的快件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快遞網點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監控數據未接入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其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快遞網點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收寄、分揀、存儲快件露天作業或者存在拋扔、踩踏、坐壓快件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設置快遞網點的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快遞網點建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快遞網點安全檢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設置、撤銷快遞網點有關信息報郵政管理部門的。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倓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