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97號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豪志
2017年12月28日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各縣區、市屬開發區等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范圍協同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范圍做好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劃。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化資金給予保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投資、勞務等形式認種、認養城市綠地、樹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有權對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負責實施。
第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各類綠地的綠線,按照規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標準規劃、建設城市綠地,確保綠地率達標。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實現喬木和灌木、常綠樹和落葉樹、樹木和花草的合理種植結構。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耐鹽植物的試驗、示范和推廣。
建設單位應當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抗堿耐鹽的植物種類,注重植物生態習性、種植模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進行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總平面規劃方案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并加蓋綠色圖章。加蓋綠色圖章作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建設單位報送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對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工程項目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作為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重要依據。
居住區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園林綠化企業的守法和誠信檔案,將企業守法和誠信情況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空閑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
第十七條新建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居民住宅樓、高架橋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適宜立體綠化的,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設林蔭停車場。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因城鄉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等部門依法批準。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后,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綠地并報原批準部門查驗、確認。
第二十條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城市主次干道、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臨時綠地由用地單位負責。
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養護。
第二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息管理系統,推進與數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聯網,并定期對城市綠地信息等進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養護。修剪時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破壞綠化景觀。
城市主次干道、公園因樹木生長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相關單位可以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
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請求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剪。
第二十三條市政、環衛、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責任單位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確需遷移或者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以及遷移、砍伐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注明批準機關、批準項目、批準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以及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六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大樹的培育和保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在城市樹木周邊實施降水、排水作業的,應當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樹木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因降水、排水導致樹木死亡。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壞綠化的行為:
(一)毀壞公共綠地種植蔬菜;
(二)在公共綠地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公共綠地內擅自設置廣告、條幅標語;
(四)硬化、圈占公共綠地;
(五)擅自在公共綠地內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六)其他危害城市綠地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園林植物檢疫、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健全園林植物病蟲害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指導、監督養護責任單位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對城市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園林植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種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城市綠化工程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城市綠化監督檢查時,對綠地面積以及涉及城市綠化專業內容的事項不能直接確認的,應當書面征詢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原許可材料予以確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未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養護或者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現場設立告示牌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樹木周邊實施降水、排水作業,未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保護措施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三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等。
(二)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三)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大樹,是指胸徑達到30厘米以上或者樹齡達到20年以上的樹木。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