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代)
2017年12月22日
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公共體育服務,提升公眾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服務的提供、保障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以滿足公眾健身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體育設施建設、體育組織培育、體育活動管理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各類體育場館、社區健身設施、健身公園以及與公共體育服務相關的其他場地和設施設備。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公共體育事業發展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環境保護、旅游、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體育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公共體育信息服務平臺,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目錄、開放時段、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健身服務等信息,制定和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群眾科學健身提供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力量提供公共體育標準研究、統計分析、信息平臺建設、設施運營與管理,以及體育運動競賽組織與實施、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組織承辦體育交流與推廣等公益性體育活動。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提供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
第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引導、幫助社會體育指導員、教師、學生、運動員、教練員、醫務工作者等人員成立公共體育志愿服務隊伍,建立志愿服務信息數據庫,并建立健全指導、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公共體育志愿服務活動健康發展。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公共體育服務績效評估制度,提高公共體育服務評估的科學化水平。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實用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
第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健身廣場等設施,在城鎮、農村社區實施體育健身工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庫沿岸、沿海風光帶、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車道或者綠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并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市、區(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沒有按照規定建設體育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
鼓勵在居民住宅區建設專用健身步道。
第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修補、老舊居民住宅區整治改造,利用騰出的空閑用地統籌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老舊城區、社區公共體育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和空閑用地等閑置資源,逐步補建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自公共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所在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體育設施使用、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在設施所在場所公告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和本單位的聯系方式,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檢查、保養。
公共體育設施需要修理、更換的,由產品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負責。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共體育設施,超出產品保質期或者沒有約定修理、更換義務的,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經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制度,組織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健身場館和設施,組建提供體育健身、體質測定、健康咨詢、康復理療、體醫結合等服務的單位,依法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三章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
第二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并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政府興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體育場館開放時間每周不少于二十八個小時;
(二)鎮、街道辦事處的全民健身中心以及城市社區、行政村的室內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每周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城市社區、行政村的室外公共體育設施全天開放。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公共體育設施;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給予優惠。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在公共體育設施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和開放時間。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和功能。
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改變公共體育服務事項或者停止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因突發情況需要變更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寒假暑假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公辦學校應當在教學活動之外的時間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具體開放時間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并公布。
有條件的公辦學校,是指體育場地相對獨立并與教學、生活等區域之間有隔離設施,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公辦學校:
(一)有二百米以上跑道的田徑場;
(二)有足球場或者籃球場等場地;
(三)有室外乒乓球臺或者其他室外健身設施。
鼓勵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第二十六條 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與公眾依法約定衛生、安全責任,對外公布開放時間,保證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
第二十七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中小學校提供經費保障,并為其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協調轄區內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第四章 體育活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至少每四年組織一次大型綜合性運動會。
學校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舉辦職工運動會。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職工健身列入工作計劃,提供健身場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設施、器材,組織工前或者工間體育鍛煉。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廣播操和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鼓勵學校開展體育運動項目教學,培養學生至少掌握一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增強幼兒身體素質。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體育、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發展體育旅游,重點開發山地戶外旅游、水上運動旅游、汽車摩托車旅游、健身養生旅游等體育旅游新產品,推動建設體育旅游目的地和體育旅游示范基地,培育體育旅游精品賽事,打造體育旅游精品線路,扶持特色體育旅游企業。
第三十二條 舉辦、參加徒步走、廣場舞、騎行等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設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和環境,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開展廣場舞等健身活動。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健身活動中宣揚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健康內容,不得利用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體育類社會組織,支持鎮、街道設立體育總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和單項體育協會。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行業建立體育健身組織、運動隊伍等。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體育人才使用、培養和激勵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規模,合理配備公共體育服務人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兼職體育管理人員,必要時可以吸收社會力量補充公共體育服務隊伍。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等公共體育服務人員輪訓計劃,定期開展技能培訓。鼓勵運動員、教練員、體育教師等人員參與公共體育服務。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在健身活動中有宣揚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內容、損毀公私財物、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將設施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設施向公眾開放,或者停止開放未向社會公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免費、低收費或者優惠開放設施的;
(四)未制定管理制度,公告本單位聯系方式的;
(五)未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保養的。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體育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