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代)
2017年12月8日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維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和實物模型等商業廣告設施,以及繪制、張貼、懸掛戶外商業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工商、公路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協調美觀、依法設置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 市、縣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各自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劃定嚴禁設置區、限制設置區、適宜設置區的范圍;
(二)戶外廣告布局、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格、材質、色彩、照明等基本設置要求。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范,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市、縣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三)阻擋消防通道或者遮擋建筑物的外窗,影響外部滅火或救援行動的;
(四)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筑物,或者危及建(構)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六)妨礙生產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的;
(七)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八)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標志性建筑設置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情形。
第十一條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其經營場所櫥窗外涂寫或者以張貼紙張、懸掛顯示屏幕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在建(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第三章 設置規定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應當依法向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許可,應當按規定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彩色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同意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但能夠通過現有證照、書面承諾、網絡核驗等方式解決的除外。
第十七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因舉辦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利用工地圍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
第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滿后,批準部門認為可以利用原有場地、設施繼續設置的,應當重新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應當按規定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張掛、張貼宣傳品申請書;
(二)彩色實景效果圖;
(三)建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需要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經許可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期限屆滿后未取得延續設置許可的,戶外廣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許可。由此給戶外廣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結合不同街道、區域、建筑物的城市容貌要求制定門頭牌匾設置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門頭牌匾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門頭牌匾的所有者或者制作者、安裝者向城管執法部門咨詢設置技術要求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
第四章 設置維護與監管
第二十六條 經許可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材質、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置。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管理維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牢固。
電致發光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影響識讀、美觀的,應當在修復、更換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 經許可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自竣工之日起,廣告位空置期不得超過五日,逾期應當按照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按照前款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可以同時發布廣告位招商廣告,但應當保持公益廣告醒目、美觀、大方。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在電子顯示屏中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門頭牌匾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偽造、涂改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撤銷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設置區域或者違反禁止設置情形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設置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
(二)未按許可要求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四)不履行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責任;
(五)未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或者應急、預警信息;
(六)拒絕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拒不履行拆除義務的,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戶外公益廣告的設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